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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38871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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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
  人命救助、控制火勢及阻卻延燒,確保救災人員行動安全,協助防止
  災情擴大,特訂定本標準作業程序。

二、於本標準作業程序無法涵蓋之特殊情況或非正常環境下,由現場指揮
  官綜整人、事、時、地、物之整體情況,作適切之處置。

三、本標準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害性化學品災害:危害性化學品因意外致引起之火災、爆炸、
    洩漏、人員中毒、受困等事故。
  (二)危害性化學品: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條所定符合國
    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者。

四、受理報案程序如下:
  (一)詢問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範圍、風向、存放危害性化學品種類
    、數量、洩漏或燃燒情形、傷病患人數、傷情程度、臨近公共設
    施及請求支援事項。
  (二)詢問係何種危害性化學品致災,包括標示告示板上資料、標示圖
    、聯合國編號、中文名稱、緊急連絡電話、設施、容器、管線、
    閥門、裝卸設備、構造、面積、高度、結構或破損情形等。

五、出動時及出動途中程序如下:
  (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可聯繫毒災應變諮詢中
    心、內政部消防署聘任之諮詢專家等相關單位提供諮詢,同時可
    橫向聯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事故監測專業技術小組、桃
    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府經濟發展局、本府
    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到場聯合救災。
  (二)指揮中心、分隊值班人員可透過以下查詢搶救所需資料,並通報
    災害現場人員,以作為搶救參考:
     1、行政院環保署毒災防救管理資訊系統。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藥安全資訊資料庫平台。
     3、勞動部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lobal Harmonized System,
            GHS )危害數據資料查詢系統。
     4、本局化學災害決策支援管理系統。
     5、緊急應變指南。
     6、其他。

六、災害現場程序如下:
  (一)危害辨識(Hazard identification):
     1、一般危害辨識:
      (1)視現場狀況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並確認災害現況,包括致
       災物種類、數量、特性、洩漏或燃燒情形、死傷人數等。
      (2)於不明狀況時,保持適當安全距離,注意洩漏徵兆,如異
       音、異色、異味,並請求主管機關、致災物偵檢單位、事
       業單位及業者到場,以確認致災物潛在危害等資訊。
     2、涉及化學物質運作之工廠、作業場所之危害辨識:
      (1)注意儲槽周圍告示板上所載資訊及容器上貼附之危害標示
       。
      (2)向負責人或關係人詢問現場及鄰近區域危害性化學品種類
       、數量,並索取安全資料表。
     3、裝載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運輸途中之危害辨識:
      (1)注意車身或容器上貼附之危險物品運輸標示。
      (2)向司機或押運人員索取危險物品通行證或危險物品道路運
      送計畫及安全資料表。
      (3)向運輸公司或高速公路、公路或鐵路管理機關查詢危險物
      品資訊。
     4、現場搶救人員於參考、使用上述相關資訊時,應持質疑保留
      之態度,除檢視標示事項外,並應注意其他佐證資料。
  (二)行動方案(Action plan):
     1、選擇由上風處及適當位置集結接近,進入災害現場前,並應
      了解所面對之潛在危害;未確認或不明物質具可燃性者,嚴
      禁所有引火源;如無適當安全之個人防護裝備器材,不貿然
      闖入。
     2、部署時以人員安全為首要考量、以人命救助為優先、以控制
      火勢及阻卻延燒為原則。
     3、危害性化學品災害處理過程,處理對比處理快重要。
     4、不採取任何超出自身訓練範圍之行動。
     5、通報現場狀況,多方尋求支援;於衡量全盤狀況後,再依現
      場可用資源,規劃具體行動方案,據以實施。
  (三)區域管制(Zoning):
     1、迅速劃定初期管制區域,並請警察單位進行交通管制,必要
      時由區公所、里長等協助警察、消防等單位疏散管制區域內
      之人車,以降低危害性化學品對民眾及搶救人員之危害。
     2、初期無可供判斷之致災物資訊或偵檢儀器數據資料時,初期
      管制區域得參考緊急應變指南,或由指揮搶救人員衡酌事故
      現場建物特性、高度、街區等可能影響範圍、程度及是否可
      及時疏散、撤離等因素決定管制範圍之大小,並視風向及災
      情發展適時調整之。
     3、管制區域得視災害情況,選擇劃分如下:
      (1)熱區:又稱污染區或禁區,一般以紅色標示,為事故地點
       周圍可能遭受污染之區域。
      (2)暖區:又稱影響區或除污區,一般以黃色標示,為熱區與
       冷區間緩衝區域,主要功用為除污。
      (3)冷區:又稱安全區或支援區,一般以綠色標示,為未受污
       染或已除污之區域。
     4、指揮站應設於冷區及上風位置;民眾、記者則在冷區之外。
     5、對於出入管制區之搶救人員應記錄管制,並禁止未著適當防
      護裝備之人員出入管制區域。
  (四)建立管理系統(Managing the incident):
     1、為使現場搶救各項任務能各司其職、有條不紊,必需建立指
      揮管理系統。
     2、初期現場應變指揮官原則由最先抵達事故現場之救災人員擔
      任,若為消防人員,則由災害現場最高層級消防人員擔任;
      俟災害主管機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派人員到場後,指揮
      權隨即轉移,並配合後續應變任務。
     3、如有環境保護、勞工安全、工業安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管線等專業人員到場,原則上現場由專業人員提出搶救腹案
      、搶救人員於裝備、器材、訓練許可之情形下,配合搶救。
  (五)請求支援(Assistance):
    遇有較大規模危害性化學品災害,且搶救超出當地消防單位能力
    者,得向相關單位請求支援。請求支援項目包括搶救及偵檢人力
    、裝備、相關學者、專家、技術、資訊等。
  (六)善後處理(Termination):
     1、搶救過程中,如被救出人員送醫,或搶救人員因故須離開熱
      區、暖區時,應執行除污程序。
     2、配合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全面檢視災害現場,確認無人
      員待救及火勢完全撲滅。
     3、為避免消防車輛及救災設備二次污染,有污染疑慮時,應於
      離開現場前進行除污。

七、針對疑似核生化恐怖攻擊事件初期處置,原則得參考上揭作業程序,
  惟仍應視個案狀況,配合主管機關或專業單位之決策指導,始進行相
  關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