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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地政機關所屬測量人員獎懲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1040219396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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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提升地政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測量人員素質並激勵工作士氣,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之獎勵基準如下:
    (一)全年承辦土地複丈工作二百五十件以上、鑑界工作一百五十件以
        上,且無提再鑑界者,嘉獎一次。
    (二)全年承辦土地複丈工作三百件以上、鑑界工作二百件以上,且無
        提再鑑界者,嘉獎二次。
    (三)全年承辦土地複丈工作四百件以上、鑑界工作二百五十件以上,
        且均無提再鑑界者,記功一次。
    前項案件數,如屬本市復興區土地複丈、鑑界案件,每件以一點一件
    計算之。
三、本府所屬各地政機關測量人員之懲處基準如下:
    (一)全年承辦鑑界工作二百五十一件以上,經提報再鑑界,且檢測後
        改樁案件達二件者,申誡一次。
    (二)全年承辦鑑界工作達一百五十一件至二百五十件,經提報再鑑界
        ,且檢測後改樁案件二件者,申誡二次。
    (三)全年承辦鑑界案件一百五十件以下,經提報再鑑界,且檢測後改
        樁案件達二件者,記過一次。
    (四)全年承辦鑑界案件提報再鑑界,經檢測後改樁案件達三件以上者
        ,記過一次。
    前項改樁案件由本府地政局召集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測量課課長或檢查
    員組成審核小組開會議決之。
四、政策性、專案性複丈、鑑界案件,能克服困難,如期完成者,視實際
    情況酌予獎勵;未能克盡職責,嚴重影響進度者,視影響程度酌予懲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