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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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各單位應依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及各機關之決標
資料逐項核實編列,並於底價單之分析及建議欄中,具體說明建議之
依據、實質內容及建議金額(避免為整數或折數),供長官作為核定
之參據。對未提出適當說明與建議者,底價核定人得予退回要求敘明
後,再予以核定之。
底價核定人,由秘書室簽請局長依下列方式授權之,以利開標程序之
進行:
1、未達300萬元之標案底價,由專門委員核定之。
2、3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標案之底價,由主任秘書核定之。
3、500萬元以上未達800萬元之標案底價,由負責督導該項業務之副
局長核定之。
4、800萬元以上之標案底價,由局長親自核定之。
5、倘遇底價需重新核定,而原核定人無法核定時,得改由其職務代
理人核定之。(採購法第46條)
本局所屬機關委辦之採購案件,其底價之核定方式,比照前項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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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開標(含比價及議價)人員之分工如下:
主持人:負責主持開標之程序、維持開標現場之秩序及對開標過程產
生之障礙作適法之處置。由秘書室簽請局長依下列方式分別指派:
1、未達300萬元之標案,由秘書室主任擔任。
2、300萬元以上而未達500萬元之標案,由秘書擔任。
3、500萬元以上而未達800萬元之標案,由專門委員擔任。
4、800萬元以上而未達1,000萬元之標案,由主任秘書擔任。
5、1,000萬元以上之標案,委託本府工務局代辦之。
6、倘遇原定主持人無法主持時,則依上述序位遞補之。
本局所屬機關委辦之採購案件,其開表主持人之指派方式,比照前項
規定辦理。
承辦開標人員:負責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工作。主持開標人員
倘有必要時,亦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惟主持人與承辦開標人員,均
不得同時為採購案之承辦人。
會同開標人員:採購案件之承辦人員應親自到場會同辦理開標作業,
負責審查投標文件並判斷合格與否。倘需聘請專業人士協助審查時,
使用需求單位得簽請局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聘請或委託專家或學
者協助審查並提出專業意見。
監辦開標人員:幕僚單位應派員會同監辦或事先簽請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後,改採書面審核監辦。(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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