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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所屬機關採購作業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政字第104006485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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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履約管理
十、採購契約訂有分期查驗者,其查驗之程序與方式,應於招標文件與契
  約書中敘明。(採購法第71條與施行細則第90條之1)
十一、履約過程倘因發生情事變更,非招標當時所能預見;或因政策改變
   ,倘繼續履約將不符合甲乙雙方利益時。使用需求單位須經局長同
   意後,始得辦理變更設計或變更契約,以避免事前怠於評估與事後
   濫行變更之流弊。(採購法第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