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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所屬機關採購作業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政字第104006485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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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驗收
十二、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主驗人:由本局秘書室統一簽請局長,授權由各單位主管及大隊長
   親自或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負責主持驗收之程序、抽查(驗)履約
   之結果及對與契約不符部分,作適法之處置。
   會驗人員:由需求單位之承辦人員會同抽查(驗)廠商之履約結果
   ,協助主驗人決定與契約不符之處置。
   協驗人員:協助確認廠商履約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倘與契約不符
   時,應提示契約之處置規定。如需聘請專業人士協助審查時,得由
   需求單位簽請局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聘請或委託專家或學者協
   助驗收並提供專業意見。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派協驗人員。
   監驗人員:會計室與政風室應派員會同監視驗收之程序或事先簽請
   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改採書面審核監辦。(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0條)
十三、勞務採購案之驗收程序與方式,應於招標文件與契約書中敘明。倘
   以召開審查會代替驗收程序者,宜於驗收紀錄中記載「詳如審查會
   議紀錄」並檢附審查會相關資料。(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