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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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政府採購法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本局人員辦理採購案件,應
依本補充規定辦理。本補充規定未定者,則依政府採購法暨其相關子
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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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宜預留應變時間,寬列作業時程。倘需其他
單位協助時,得於本局定期召開之「各項業務及預算執行進度內部控
制會議」中提案,共同研討解決方式。(採購法第27條第2項與第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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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前,應
於二日前以開會通知單會請幕僚單位派員監辦。辦理採購評選、評審
及審查作業若有必要時,亦得以同樣方式會請幕僚單位派員列席。必
要時,幕僚單位亦得主動要求列席相關會議。(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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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適用政府採購法,將編列於同一年度同一工
作計畫之預算經費,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倘確有分批辦理
之必要者,應經由上級機關之核准並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
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前項之分批辦理,倘已於法定預算書表示為分批辦理並完成立法程序
者,得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所謂「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
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採購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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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遇有對採購案件欲進行請託或關說情形時,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範」向政風室通報並辦理登錄。(採購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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