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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所屬機關採購作業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政字第104006485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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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獎懲
十四、本局人員無正當理由違反本補充規定者,第一次予以口頭告誡,第
   二次記申誡一次,第三次記小過一次,列為年終考評之參據。其主
   管倘有督導不周之情形者,亦應追究管理疏失之責任。本局人員取
   得初級採購人員證照者,得記嘉獎一次;取得中級採購人員證照者
   ,得記嘉獎二次;辦理採購業務卓有成效者,單位主管得建議局長
   給予有功人員適當之獎勵。(採購法第七章)
十五、本局人員違反本補充規定之情節,涉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者,則依各
   該法規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採購法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