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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訪查代理市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4014056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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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訪查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
行)之代庫業務,以確保市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辦理訪查代理銀行作業時,應按訪查代理市庫業務報告(如附件
)之訪查事項確實查核,且每年度至少辦理一次。
圖表附件:
附件:業務報告.odt
三、本府財政局得協同代理銀行不定期辦理訪查代理銀行轉委託代辦機構
經辦市庫事務及抽查桃園市各區代收稅款處之代收業務。
前項訪查結果,應將業務缺失函請代理銀行轉知各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
處予以改善,代理銀行並應將處理結果函報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