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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坡地違規使用之查報與取締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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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山坡地: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與依水土保
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並經
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土地。
(二)違規使用案件:
1、於山坡地範圍內,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從事下列行為者:
(1)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
(2)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3)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
(4)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
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2、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
3、山坡地超限利用者,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水土保
持法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
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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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各區公所就其轄內山坡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劃定巡查區並規劃巡查路線及時程,按月實施巡查。
(二)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專責巡查人員,必要時,得指派山坡地範圍所
在之里幹事或委託巡查志工;巡查人員離職或調動時,應收回各
項配備,並重新指定巡查人員;各巡查區、巡查路線及巡查人員
資料應建檔函報本府水務局。
(三)每月三日前將前一個月之山坡地巡查紀錄表(如附件一)函送本
府水務局。
(四)確認衛星影像變異點位置及上級通報交查、舉報等案件有無山坡
地違規使用之情形。
(五)如發現有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時,應查明行為人、違規地點及違
規事實後,於違規地點張貼山坡地違規使用制止告示單(如附件
二)及拍照存證,並填具山坡地違規使用制止通知書(如附件三
)予水土保持義務人,併同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表(如附件四)
及違規照片,函報本府水務局並副知相關業務或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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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水務局收受本市各區公所查報之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後,應即審
查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經查核未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者,予以存查。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調查相關事證,會
同有關機關實施勘驗,並通知行為人到場。
(三)違規案件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移
送司法機關偵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致生水土流失:
1、土砂或渣物淤塞河床或水道。
2、破壞地表或地下水源涵養。
3、水、土壤或其他環境受污染。
4、土地發生崩塌或土石流失。
5、損害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
6、有礙防洪、排水、灌溉、其他水資源保護或水利設施。
7、違反特定水土保持區管制事項,有直接影響水土保持功能或
目的之虞。
(四)違規案件屬下列土地者,移由相關機關依第二、三款規定辦理,
並將辦理情形副知本府水務局:
1、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本府農業局。
2、原住民保留地: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五)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除依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相關規定處罰外,如涉及其他業務或有違反其他法令之情事,應
移送該法令主管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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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除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
相關規定處理外,其後續改正事項或涉及其他法令規定者,依山坡地
違規使用涉及其他法令規定分類表(如附件五)處理,並將處理結果
副知本府水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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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各相關機關應將區公所查報重大或具爭議之違規使用案件,提報
本府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聯繫小組會議,並列管監督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