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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105年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桃社人字第1060035583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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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肆、考核監督及保護措施
十六、本局對於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案件
決議之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七、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十八、本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專線電話:03-3322101轉6408,傳真
:03-3392981,電子信箱:
101076@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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