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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負有推展美術教育,闡揚民族文
化,提昇國民藝術素養之使命,為提高典藏水準,確立本局文化學術
地位,依蒐集及典藏美術品實施計畫,特設置「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典
藏美術品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審議本局購藏、受贈
之美術品及保管、維修、減少事宜,並建議作品參考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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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藏目標:
(一)在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國內外美術教育有特殊貢獻之美
術家作品。
(二)世界藝壇公認或與台灣美術史互為影響之國際名家作品。
(三)其他國際性具有特殊藝術價值之珍貴作品。
(四)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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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要領:
(一)本會委員由本局敦聘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之。任期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本局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二)本會會議依事實需要召開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三)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始作成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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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典藏審議基準:
(一)作品應符合本局的典藏計畫目標。
(二)作品必須為真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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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全國性專業展覽之評議委員或評審委員。
(二)曾任地方性(社教團體)專業展覽之評審委員。
(三)曾任文藝基金會之評審委員。
(四)曾任國內著名專業展覽之評審委員及國內甄選委員。
(五)曾任國內外專業科系教授,並對審議項目具鑑賞能力者。
(六)對美術作品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並對審議項目具鑑賞能力者
。
(七)對美術作品之鑑賞及市場有深入研究並富經驗之評鑑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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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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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於受聘期間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害案件,應行迴避,對會議內容並有保密之義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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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在年度所列相關預算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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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無法令規定者召開會
議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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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