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志願服務獎勵,依桃園市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 |
|
二、績優服務獎遴選方式: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作業規定審查,依
下列原則提報受獎名額:
(一)績優志工獎:本府社會局(含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教育局及
環境保護局各得提報四名;餘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轄下志工總
人數比例提報:
1、志工總數三千人以下者,得提報一名。
2、志工總數三千零一人至一萬人者,得提報二名。
3、志工總數一萬零一人以上者,得提報四名。
(二)績優志工家庭獎:本府社會局(含社會福利類及綜合類)、教育
局及環境保護局至多各得提報二組家庭,餘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各得提報一組家庭。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志工團隊數未達
三十隊者,至多得提報一隊;三十隊以上未達四百隊者,至多得
提報二隊;四百隊以上者,至多得提報三隊。 |
|
三、績優服務獎遴選標準:
(一)績優志工獎:(評核細項說明如附表一)
1、服務知能與績效(50%)
2、服務倫理(50%)
3、加分項目(10%)
(二)績優志工家庭獎:(評核細項說明如附表二)
1、家庭貢獻度(50%)
2、服務績效(30%)
3、其他貢獻(20%)
(三)績優志工團隊獎:(評核細項說明如附表三)
1、團隊效能(30%)
2、服務績效(30%)
3、教育訓練(20%)
4、團隊文化(20%)
5、加分項目(10%) |
|
四、應備申請文件:
(一)志工貢獻獎:
1、志工貢獻獎獎勵名冊(如附表四)。
2、志工貢獻獎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五)。
(二)績優服務獎:(獎勵名冊如附表六)
1、績優志工獎:
(1)績優志工獎推薦表(如附表七)。
(2)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如附表八)
2、績優志工家庭獎:
(1)績優志工家庭獎推薦表(如附表九)。
(2)每人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3)家庭身分證明(如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家庭關係
之文件。)
(4)家庭照片或服務照片 2 張(黏貼照片或彩色照片檔)(
如附表十)。
3、績優志工團隊獎:
(1)績優志工團隊獎推薦表(如附表十一)。
(2)服務績效書面報告書(如附表三)。
(3)團隊幹部及成員名冊(如附表十二)。
(4)服務照片或團體照片 2 張(如附表十三)。
(三)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開立之績效證明書所登載之年資、服務時數
,應與志願服務紀錄冊及本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所登載之服
務時數一致。 |
|
五、送件方式:
(一)志工貢獻獎:於本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線上辦理。
(二)績優服務獎: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影印並於左側裝訂後函
送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