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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補助轄內各級學校辦理校慶
、親職教育或各項藝文體育相關活動及提升教學設施設備,特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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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標準如下:
(一)校慶、親職教育相關活動:每案以不逾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二)推動藝文、體育等相關活動:每案以不逾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三)提升教學設施設備:每校每年度補助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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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之學校須檢附申請書、計畫書等資料,至遲於活動開始十五
日前送本公所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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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市府或本公所專案簽報核准補助者,不受第二點及第三點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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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公所核定之補助案,各校須依計畫執行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檢
附成果資料(含活動內容及照片)、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收支明細表
、補助金額收據等送本公所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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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事者之一,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補助不符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
(四)同一案件申請重複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