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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優秀運動人才,提昇運動水準,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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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仍在籍)並就讀本市各公私立中小學優秀體
育學生之團隊或個人,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備之正式錦標賽,
由本市各公私立中小學向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仍在籍)之大專院校以上及社會人士之優秀
運動員,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備之正式錦標賽,由本市體育會
項下之單項委員會(下稱單項委員會)向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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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限制:
(一)補助隊數:限一縣(市)一隊參賽之競賽,經市長盃等市級比賽產
生之隊伍予以補助;得一縣(市)二隊以上參賽之競賽,則以經
報局核准之隊伍予以補助,但每校至多補助二隊為限,單項委員
會組隊參賽亦同。
(二)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下稱全中運)及本市中小學運動會(下稱
中小運)參賽單位不須報府核備,限申請優勝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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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補助費標準:同一競賽種類、組別,申請基本補助費,每人每年
以二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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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優勝獎勵金補助標準:
(一)選手獎勵金
(二)學校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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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文件及核銷程序:
(一)競賽前均須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核備,事後報備者不予追認:
1、競賽規程。
2、報名人員名單。
(二)經本府核備通過後(經報名通過後無故棄權者,不得申請補助)
,於賽後一個月內(含例假日)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核備,逾
申請時間者不予追認:
1、核准公文影本。
2、申請表正本。
3、賽會頒發之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
4、秩序冊(正本、影本均可,需含有封面、競賽規程、隊員名
單、參加隊數、賽程等足資證明之資料)。
5、報名費繳費證明影本。
6、申請單位為本市各公私立高中或本市體育會項下之單項委員
會,申請人員均需加附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另申
請全中運優勝獎勵金者,亦同。
7、大專院校以上之學生需加附在學證明書正本(或學生證影本
),應有該學期之註冊章。
(三)前項經本府審核通過核予經費者,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核定補助金
額公文檢附下列核銷資料:
1、申請單位為高中以下學校:
(1)市屬學校:核定補助金額公文影本、統一收據、收支結算
表。
(2)非市屬學校:核定補助金額公文影本、統一收據、收支結
算表、支出憑證簿、原始單據暨印領清冊、選手帳戶影本
等,若有申請基本補助費者皆須掣印領清冊一併報局辦理
核銷。
2、申請單位為本市體育會項下之單項委員會:核定補助金額公
文影本、領據、支出憑證簿、原始單據暨印領清冊、跨行通
匯資料表、單項委員會及選手帳戶影本等,若有申請基本補
助費者皆須掣印領清冊一併報局辦理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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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預算:由本府教育局及體育局於相關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經
費狀況調整或停止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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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則:
(一)基本補助方式及優勝獎勵金之申請,如享有主辦單位公費補助或
得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申請者,不得向本府重複申請,否則追回
補助,並追究責任。
(二)在比賽期間,若有辱本市或團體等不名譽事件,經查證屬實者,
除追繳補助費外,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該項目之補助。
(三)申請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駁回其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應加蓋「核與
正本相符」字樣及申請單位之職責人員職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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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有性質特殊之申請案,本府得視情形專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