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區位選擇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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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區位權值依第七點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估價結果辦理,各權
益關係人依其可分配之權值,換算各自應得之樓地板面積及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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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市地主可分配區位之權值及主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應合併進行
區位選擇作業,並以完整區位取得為原則。市地主選配之各區位
建物面積達一戶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但不足一戶,而需取得完整一
戶時,投資人應依各區位議定價格讓售予市地主,以補足至一戶
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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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捷運局應於其網站公告各權益關係人間區位選擇作業辦理期間。
各權益關係人應於前項公告期間內進行區位意願調查及區位選擇
作業,並由本府委託投資人以下述順位及原則進行區位媒合與選
擇作業:
(一)第一順位為依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
惠辦法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有
權人:
1、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應先行協
議,如協議不成以抽籤決定之。
2、經本府核定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區位選擇方式有特別
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第二順位為本府及投資人:雙方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得
經合意後以抽籤決定之。
各權益關係人屆期未繳交區位意願調查或無法完成區位選擇者,
視為放棄區位優先媒合權利,倘致該權益關係人無法選定區位時
,本府改以現金方式進行找補。
各權益關係人之選定區位,該權值分配應以完整區位且不分割產
權方式取得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