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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處理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桃社秘字第108010910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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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資通安全防護機制,推動
    資通安全管理相關事務,處理資通安全預防、危機處理相關事宜,特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國家資通安全通報
    應變作業綱要」規定,設置資通安全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要點所稱所屬機關,指本局所屬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中心。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安全預防:負責蒐集資通安全資訊、建置資通安全措施、執行資
        通安全監控等事項。
    (二)危機處理:負責規劃危機處理程序、查明危機事件原因,確定影
        響範圍,並做損失評估、執行緊急應變措施、辦理危機通報、執
        行解決辦法等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指定內部單位主管(須含秘書室、政風室)及資
    訊人員組成,包含本局所屬機關人員至少二人,並指派資安專責人力
    至少一人。
五、本局各單位如有資通安全事件之事實、可能影響之範圍、採取之應變
    措施等事項,應即填具「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處理紀錄單」(附件1)
    ,並透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至本小組;當系統回復
    正常運作時,亦須將解決方式,透過「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處理紀錄
    單」傳送至本小組,以解除列管。
六、本局各單位需支援時,由本小組協調資訊單位提供支援。
七、本局如因資通安全事故發生,有危及人員生命或設備遭到破壞等涉及
    民刑事案件時,應及時通報檢調單位請求處理;如引發重大災害,應
    向現行災害防救體系提報,請求支援處理。
八、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本小組應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作業圖(附件 2
    )進行通報,並彙總資通安全事件分析報告。
 
九、本小組得於必要時由召集人召開會議,本局各單位應就資通安全及處
    理情形提出報告,資訊單位人員並應列席說明。
十、本要點得依實際運作情形,適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