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鼓勵本市
原住民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認證),特訂
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語言,係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
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
|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之原住民。 |
|
四、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為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
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
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
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
整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學生申請書。
2、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3、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4、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二)申請人為非具前款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
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
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
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
件函送本府複審:
1、一般民眾申請書。
2、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6、領據。 |
|
五、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自補正期限屆滿時
起十日內轉送本府複審。
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應駁回其申請。 |
|
六、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五)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
七、申請案件經本府複審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人(或法定
代理人、監護人)帳戶。 |
|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
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