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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原教字第109006915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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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鼓勵本市
    原住民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稱認證),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語言,係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
    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之原住民。
四、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為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
        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
        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
        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
        整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學生申請書。
     2、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3、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4、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二)申請人為非具前款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
        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
        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
        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
        件函送本府複審:
     1、一般民眾申請書。
     2、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6、領據。
五、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自補正期限屆滿時
    起十日內轉送本府複審。
    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應駁回其申請。
六、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五)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七、申請案件經本府複審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人(或法定
    代理人、監護人)帳戶。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
    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