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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13785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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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專用污水下水道設計及使用許可申請案。
二、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及使用許可申請案。
三、公共污水下水道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四、水資源回收中心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五、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投肥證申請案。
第 3 條
前條各款申請案審查作業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第 4 條
桃園市政府受理第二條所定之申請案件後,應開具繳款書予申請人繳納審
查費用,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
第 5 條
申請人有溢繳或誤繳費用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