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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辦理收入之退還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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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入:指收入款項或預收款項。
(二)收入機關:指經收收入之本府所屬機關。
(三)申請人:指原繳款人或依法繼受其財產或遺產之人。
(四)受託人:指受申請人委託,辦理申請收入退還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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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繳入桃園市市庫存款戶(以下簡稱市庫)之收入,依法令規定、經發
現錯誤或因其他原因經簽報核准,應退還部分或全部者,由收入機關
依本要點辦理退還作業。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收入機關因業務性質特殊,經本府財政局同意並報請本府核准另
定收入退還作業規定者。
(二)應退還單筆款項逾本府財政局所定一定金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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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入機關辦理市庫收入退還之程序如下:
(一)依申請人檢附退費申請書、原繳納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收入機
關應確實查明該款項科目、入庫日期、金額及退還金額,並於簽
案中註明連同繳款書影本或歲入對帳單,經簽會會計單位並奉機
關首長核准後,覈實開立市庫收入退還書。但屬收入機關自行發
現錯誤或非由申請人提出者,免檢附退費申請書。
(二)市庫收入退還書應載明原繳款事項及退還金額,註明原繳款人姓
名等資料,送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由市庫代理銀行撥存申
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
(三)申請人未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帳戶者,將款項轉入收入機關
保管金專戶,再開立專戶支票予申請人。
前項第一款之退費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收入機關得依業務特性另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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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入退還款項以現金退還較為便利者,收入機關得就每日尚未繳庫之
收入中辦理現金退還,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或受託人應填寫退費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併同應檢附文
件(原繳納收據、委託書等)申請退還款項。
(二)承辦人員應審核申請文件及退還事由是否齊備且符合法令規定,
審核無誤移送單位主管核定後,當場退還申請人或受託人。
(三)收入機關應彙整退費案件,開立市庫收入退還書連同市庫收入繳
款書,一併送交市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補足當日現金收入數
額。
依前項規定辦理現金退還作業,收入機關應依業務特性訂定退還金額
上限,報經其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准後,函送本府財政局備查後辦理
。其審核程序及帳務處理等事項,由收入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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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庫收入退還書蓋用之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印鑑,應送至
市庫代理銀行辦理登記,更換及註銷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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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入機關辦理收入退還情形,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及本府財政局得隨時
派員查核,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應視違失情形依相關規定懲處之
;倘致市庫受損害者,應依法追究各相關失職人員財務責任,賠償市
庫之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