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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場地合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藝設教字第 1120003532 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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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與演藝團隊
  (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之合作機制,營造所屬館舍建立自身特色及提
  升市內藝文展演能量,並促進國內表演藝術朝專業化及產業化之方向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並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
  代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隊或公司,得申請本場地合作。
三、媒合計畫:本要點媒合申請單位及本中心所屬館舍雙方,由本中心提
  出可用空間,供申請單位進駐及演出,並辦理媒合計畫。
  (一)計畫內容:辦理以藝文教育推廣活動為主,內容得包括排練、創
        作、人才培育、講座、工作坊及演出等,得加強與當地之互動,
        並得於本中心所屬館舍以外之場所辦理成果展演。本計畫內容不
        得與申請單位之其他補助案、採購案執行內容重覆,但申請團隊
        據此媒合計畫申請文化部駐館團隊計畫且獲選者不在此限。
  (二)合作期程:最短六個月,最長以二年為一期。
  (三)本中心提供以下優惠及資源:
      1、免費活動、演出之使用空間免收場地使用費及相關費用,惟
            仍須依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納保證金。進駐並使
            用空間六個月以上者,得以新臺幣五千元及切結書辦理。
         2、售票活動、演出之使用空間免收場地使用費,惟仍須依桃園
            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納空調費、清潔費、外加接電費
            、設備費、錄音費及保證金。
         3、提供本中心既有宣傳資源,如臉書粉絲專頁、桃園市政府藝
            文設施管理中心官方網站、桃園藝文月刊等。
         4、本中心得視年度預算,提供至多新臺幣十萬元經費予團隊辦
            理教育推廣活動。
四、回饋辦法:
    (一)申請單位所提合作計畫若有辦理售票演出,須自提票房拆帳比例
        (須檢附該演出委託售票系統簽章之票房結算報表及娛樂稅繳款
        通知書影本)計算回饋金繳納市庫;若辦理收費之相關研習課程
        ,須繳交學費收入(檢附收據影本及學員名冊)至少百分之二回
        饋金繳納市庫。
    (二)獲選之場地合作單位應於合作期間,於場館場地規劃辦理每期(
        一期為半年)至少一場次之教育推廣性質活動,加深場館與在地
        互動,活動性質以藝術(戲劇、舞蹈、音樂)教育推廣為主。
五、每年度受理申請日期及可申請使用空間,依本中心官網公告為準。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立案或登記證明。
    (二)申請書暨合作計畫書。
七、申請方式:於本中心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點所列申請文件一
    式八份郵寄(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或親送本中心申請。截止日如遇
  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遞延
  至次一上班日為截止日。
八、本中心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所提合
  作計畫之審查,評審委員由本中心遴聘派之。評審作業程序為:
    (一)初審:由本中心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單位所 
        檢送資料短缺者,得由本中心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
        逾期視同放棄。
    (二)複審:由本中心邀請學者專家及業務單位代表五至七人組成評審
        委員會進行複審,複審分數七十五分以上為合格,並依分數高低
        排定合作序位。
    (三)複審評分項目如下:
         1、場地使用規劃(百分之十)。
         2、計畫內容對公眾藝文教育之相關性(百分之四十)。
         3、計畫內容對場館之觀眾開發效益(百分之四十)。
         4、團隊營運與發展(百分之十)。
    (四)本中心將於截止收件翌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公告並正式函知申
        請單位審查結果及合作序位,並依合作序位辦理後續簽約事宜。
        獲選單位之合作計畫書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九、申請單位配合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與本中心協調合作計畫所需使用空間之檔期安排,且該
        檔期應為本合作計畫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如違反時,本中心
        得逕行取消合作計畫,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二)本合作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除契約另有規定之外,應
        於明顯處載明本中心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應於活動日十
        四個工作天前通知本中心。
    (三)合作計畫執行期間,申請單位若於本中心所屬館舍辦理售票演出,
        應提供票券至多每場四張,以供本中心現場查核。
    (四)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要求申請單位無償提供照片六至十張及影音
        剪輯資料三至五分鐘,以為本中心業務推廣使用。
    (五)申請單位使用本中心場地,應遵守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
        屬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相關注意事項,若有毀損場館建築設施或借
        用設備,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
    (六)每場次觀眾參與活動,申請單位應執行問卷調查,並於成果報告中
        呈現調查分析結果。
    (七)申請單位應於全案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書及自評表一
        式三份,內容應包含所有活動之說明、參與人次、售票情形、檢討
        及建議事項、問卷調查分析等。合作期程超過一年者,應於每年十
        一月三十日前繳交該年度成果報告書予本中心審查。
十、評鑑考核作業
    (一)申請單位執行合作計畫期間,本中心得隨時派員抽查至少一至二次
        ,或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執行證明資料,並將查核結果登載於平時考
        核表。
    (二)申請單位應參加年度考核會議並出席簡報,會議日期由本中心安排
        通知。考核結果供未來審查作業參考,成效優良者將成為未來優先
        合作對象。
十一、申請單位如演出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且未於一個月前來函經本中心
      同意變更,該次活動依桃園市政府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全額收費。
十二、申請單位如發生以下行為,經本中心函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中
      心將逕行解約,並取消申請單位申請本計畫資格一年:
      (一)未依規定於簽約翌日起十四個工作天內繳交保證金及場地使用切
          結書,或於本合作計畫開始前十四個工作天前未繳交保險單據,
          視同放棄該年度合作計畫。
      (二)演出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且未於一個月前來函經本中心同意變
          更達三次以上者。
      (三)平時考核成績若三次為 D  級,經本中心發函通知且限期內經評
          核未改善者。
十三、申請單位如發生以下行為,經本中心函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中
      心將逕行解約,並取消申請單位申請本計畫資格二年:
      (一)各場次活動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提供資料,或未按執行內容
          依限辦理,經發函未改善者。    
      (二)全案或年度成果報告經核定,並通知繳交回饋金後十四個工作天
          內未繳納,且經發函未改善者。
      (三)申請單位如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十四、本中心如因特殊需求要收回或調整合作檔期時,得於登記使用日三十
      日前通知申請單位停止使用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