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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文物典藏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原教字第109001955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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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藏品管理審議委員會
十四、本局為辦理文物典藏管理業務,設立委員會辦理典藏相關業務之諮
      詢與指導及文物典藏徵集與鑑價之會議審議、典藏品之認定等事宜
      。
十五、委員會就該年度典藏作品之類別、選購對象、方式及合理價格之訂
      定作成建議。
十六、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除本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局各科室
      主管或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
      滿得續聘。委員於任期中因故解聘時,得由本局另補聘之。
十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列席諮詢之學者專家
      ,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出席費
      及交通費。
十八、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各議案之議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
      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十九、委員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
      容並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二十、為維護公正公開之責任評議制度,審議結果得視情形刊載於本局相
      關刊物。
二十一、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機關補助或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