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藏品管理審議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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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為辦理文物典藏管理業務,設立委員會辦理典藏相關業務之諮
詢與指導及文物典藏徵集與鑑價之會議審議、典藏品之認定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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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委員會就該年度典藏作品之類別、選購對象、方式及合理價格之訂
定作成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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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除本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局各科室
主管或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
滿得續聘。委員於任期中因故解聘時,得由本局另補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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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列席諮詢之學者專家
,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出席費
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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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各議案之議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
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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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委員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
容並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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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為維護公正公開之責任評議制度,審議結果得視情形刊載於本局相
關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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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機關補助或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