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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文物典藏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原教字第109001955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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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典藏品取得方式
三、典藏品徵集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購買:由本局編列預算或中央機關補助預算購置。
    (二)捐贈:由私人、機關(構)、學校、團體與駐館藝術家等無償捐
        贈予本局後,經本局藏品管理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
        議通過。
    (三)移撥:各機關、學校之典藏品經由無償移交或撥交給本局管理,
        並取得移轉清冊與證明文件者。
    (四)交換:與其他機關(構)交換取得之典藏品。
    (五)其他:非屬上述各款方式取得之典藏品。
四、典藏品之購買:由本局提送典藏品採購計畫至委員會審議後,依審議
    結果辦理採購。
五、典藏品之捐贈:
    (一)受贈雙方填具捐贈同意書後(附件一),辦理財產(物品)登記
        。
    (二)受贈之典藏品或藝術品應提送委員會審議,審查是否納入典藏、
        致贈捐贈證明書或公開表揚。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