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典藏品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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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藏品徵集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購買:由本局編列預算或中央機關補助預算購置。
(二)捐贈:由私人、機關(構)、學校、團體與駐館藝術家等無償捐
贈予本局後,經本局藏品管理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
議通過。
(三)移撥:各機關、學校之典藏品經由無償移交或撥交給本局管理,
並取得移轉清冊與證明文件者。
(四)交換:與其他機關(構)交換取得之典藏品。
(五)其他:非屬上述各款方式取得之典藏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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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典藏品之購買:由本局提送典藏品採購計畫至委員會審議後,依審議
結果辦理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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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典藏品之捐贈:
(一)受贈雙方填具捐贈同意書後(附件一),辦理財產(物品)登記
。
(二)受贈之典藏品或藝術品應提送委員會審議,審查是否納入典藏、
致贈捐贈證明書或公開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