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捷運工程局。 |
|
三、本要點所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指本府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
規定,自行開發或參與土地開發及辦理土地開發所取得登記之不動產
。 |
|
四、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出租或出售,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但經本
府核准者,得以出租或作價方式提供公務機關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
構使用。 |
|
五、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年租金底價,由本府捷運工程局自行或委託不
動產估價師參照鄰近地區類似不動產市價及物價指數擬訂後,報請本
府核定。 |
|
六、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標售底價及作價價格,由本府捷運工程局自行
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開發項目或使用用途、坐
落地段、面積、區位、樓層、屋齡、建築構造、市場發展潛力、鄰近
地區不動產市價擬訂後,移請本府財政局準用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審議通過後,報請本府核定之。 |
|
七、本府捷運工程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編造土地開發公
有不動產增減表、分類統計表及財產目錄表等報表送本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