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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學校推展客家社團及
學術藝文活動,增進學生對客家文化之認識與瞭解,進而達成向下扎
根、永續傳承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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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資格:
(一)桃園市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幼兒園。
(二)本市各級學校經客家委員會核准為當年度參與客語生活學校或客
家藝文競賽表現優良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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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類型:
(一)客家社團:
1、執行時間:
(1)每學年度於課外時間或社團課時間或其他彈性學習時間辦理
。
(2)每案一學期須執行至少十二週,每週至少一節課。如遇考試
、連假或其他重要活動者,可調整執行時間。
2、參加對象:
(1)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
(2)每班至少十五位學員,惟特殊情形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
限。另,學員名單應於第三次上課前送本局核定,如核定後
因故須異動,授權學校自行處理,免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
惟須於成果報告敘明原因。
3、執行內容:以學習客家語言、認識客家文化為主,包含詩詞
吟唱、歌謠、舞蹈、口說藝術、戲劇、導覽培訓、民俗技藝
、禮俗信仰、文史研究調查、文創產業、影音記錄等課程。
(二)客家營隊:
1、執行時間:每年度寒、暑假實施,須為期至少三至五日為原
則,每日至少四節課。私立學校申辦營隊須另附寒、暑假期
間證明文件。
2、參加對象:
(1)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惟為增進親子對客家文化之參
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區兒童。
(2)每班至少十五位學員,其中家長人數不得逾學員總人數比例
二分之一。惟特殊情形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3、執行內容:
(1)規劃客家主題營隊,如「客家戲曲營」、「客家歌唱營」、
「客家影像創作營」、「客家語言文學營」等。
(2)客家主題之學習時數應至少占全部課程百分之八十。
(3)各項課程應適度搭配實作體驗或動態性課程,並強調結合學
校特色、在地文化等資源,設計豐富多元內容。
(三)客家學術藝文活動:
1、執行時間:每年度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2、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惟為增進親子對客
家文化之參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區兒童。
3、執行內容:原則於本市舉辦且以客家語言、歌謠、文學、音
樂、戲劇(曲)、美食、特色產業、民俗技藝、人文歷史為
主之研習、展演、競賽、參訪、調查研究、成果發表或其他
有助推展客家文化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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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每校每年度至多以申請六案為原則,其中客家社團案件數以核准
當年度案件數併計。
(二)每案補助金額至多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三)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彩
品、購置設備或修繕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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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本局得視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核定最終
補助項目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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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間:
(一)客家社團:於每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客家營隊:寒假營隊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二十日止
,暑假營隊於當年度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截止。
(三)客家學術藝文活動:至遲應於計畫預定執行日前三十日將申請文
件送達本局,每年十一月十五日截止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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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
日期、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一式一份(含電子檔),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前將申請文件函
送本局(以郵戳為憑);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外,本局得不予
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
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自
行留存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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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
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
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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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經費等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與本局施政重點之配合程度。
(七)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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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
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
銷、酌減其補助,已請領經費者應將該款項繳回本局,並自本局
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者
。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逾期未核銷或結案,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或
結案且無合理原因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5、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者。
6、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7、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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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撥付與核銷:
(一)申請預付:
1、公立學校得於計畫核定後,檢據申請撥付補助款。
2、客家社團補助款分兩次核撥:
(1)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核定後,檢據申請第一次撥付核定補助
款之百分之四十,並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具符合第一
期款撥付比例之期中經費支出明細表、期中執行情形報告
書,函送本局辦理第一期款年度經費轉正(期中核銷之賸
餘款應依上開期限繳回本局,且不得轉做第二次申請撥付
補助款之額度)。
(2)受補助單位於完成前列款項轉正事宜後之次年二月底前,
檢據申請第二次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日內(至遲應於當年
度十二月五日前,檢具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總經費支出
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
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金額)與成果報告(含
電子檔)等資料一式一份函送本局結案,實際結算數少於
原補助款者,賸餘款應依上開期限繳回本局。
2、本市公立學校採就地審計辦理方式,相關原始憑證應依照
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及妥為保管,本
局將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委託)經費原始憑
證查核計畫」進行不定期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檢送審計機
關。
(三)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扣繳,由受補
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四)逾期未核銷或結案,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或結
案且無合理原因者,撤銷其補助,已請領補助款者應將該款項
繳回本局,且自本局通知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應
於活動舉辦前十日敘明變更原因並函報本局備查,每案以二次
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氣候、疫情
、公務或政策執行等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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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三點至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
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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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文宣資料等適當處所標明「指導單
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等字樣,且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
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
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
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回已撥
付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
、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
知。
(六)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意
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以
提升宣傳效益。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當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若經費用罄
即停止辦理。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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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獎勵措施:本案受補助單位得按實際辦理績效並依「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自
行簽報敘獎。本府客家局得函請所屬單位核予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