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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桃觀旅字第110000989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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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國國民至桃園市(
    以下簡稱本市)觀光景點參訪及體驗,達到振興觀光之目的,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觀光旅遊相關業者,並經向本局申請並核准參
    加「加倍愛桃園景點買一送一」優惠補助之相關業者。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補助期間、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補助額
    度上限,由本局於網站公告之。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本國國民於補助日期至本局核准參加之相關業者消費,該業者得
        申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以每人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
    (三)申請補助,每一本國國民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2、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3、景點優惠憑證正本(總額發票或收據,黏貼於原始憑證用紙
            )
         4、切結書。
    (二)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
        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
        回,不予補助。
    (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請
        領補助款時提供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不另行函文通知。
    (五)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
        請之權利。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而獲得補助。
    (二)未於活動期間配合本局推廣旅遊或本市各類觀光活動,且未於本
        國國民參訪消費時妥善轉知活動資訊。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
    點之補助。
八、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本要點相關補助說明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