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宗教團體配合公共工程搬遷補助費查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宗字第110021022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興辦公
  共工程用地內立案宗教團體搬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立案宗教團體,係指本市依法取得寺廟登記證之寺廟或登
  記有案之宗教事務財團法人。
三、被徵收土地之立案宗教團體,為配合拆遷,其搬遷之神像、法器或與
  宗教意象相關之物品,以人力無法搬遷者,得向用地機關申請下列補
  助費:
  (一)拆裝工資依拆裝工資基準表(如附表一)計算補助金額。
  (二)搬運費依搬運車資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但體積過大或重量
    過重者,得按實際狀況計算搬運費。
  (三)搬遷所需吊車或堆高機租用費,依吊車或堆高機租費基準表(如
    附表三)計算補助金額。
四、依前點申請補助之立案宗教團體,應將預訂搬遷之品項造具清冊,並
  附照片,填具申請表件(如附表四)向用地機關申請。
圖表附件:
五、神像、法器或與宗教意象相關之物品,用地機關得會同本府民政局共
  同認定;民政局得邀請熟悉宗教科儀專業人士協助認定。
  前項物品搬遷費查估作業,用地機關得委託專業人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