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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興辦公
共工程用地內立案宗教團體搬遷,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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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立案宗教團體,係指本市依法取得寺廟登記證之寺廟或登
記有案之宗教事務財團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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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徵收土地之立案宗教團體,為配合拆遷,其搬遷之神像、法器或與
宗教意象相關之物品,以人力無法搬遷者,得向用地機關申請下列補
助費:
(一)拆裝工資依拆裝工資基準表(如附表一)計算補助金額。
(二)搬運費依搬運車資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但體積過大或重量
過重者,得按實際狀況計算搬運費。
(三)搬遷所需吊車或堆高機租用費,依吊車或堆高機租費基準表(如
附表三)計算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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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前點申請補助之立案宗教團體,應將預訂搬遷之品項造具清冊,並
附照片,填具申請表件(如附表四)向用地機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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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神像、法器或與宗教意象相關之物品,用地機關得會同本府民政局共
同認定;民政局得邀請熟悉宗教科儀專業人士協助認定。
前項物品搬遷費查估作業,用地機關得委託專業人士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