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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市美推字第110000366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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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稱本館)為統一管理維護場地設施,發揮藝術
  文化功能,開展藝術文化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桃園市兒童美術館工作坊、桃園市兒童美術館劇
  場及橫山書法藝術館書藝講堂。
三、本國自然人或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得
  申請使用本場地,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本館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一)。
    (二)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其餘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活動企劃書:其活動內容須符合場地使用功能。
圖表附件:
四、本館場地之使用時間依「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所定時段。
五、除本市府各局處主辦之活動外,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先與本館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使用日三十個日曆天前
        檢送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文件,經本館同意後,應於使用日十四
        個日曆天前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並依規定辦理,未繳交費
        用者,視同放棄使用本館場地。
    (二)場地使用完畢,應歸還所租借物品並恢復原狀,經本館檢查認定
        後,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十四個日曆天內辦理無息退還。使用後
        如未依申請規定辦理者,本館得逕沒收保證金;如有毀損情形,
        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六、本館場地以辦理下列內容之活動為限:具文化藝術、學術教育內涵之
    表演、講座、研習、影展、研討會等。
七、申請場地使用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情
    形如下:
    (一)自行放棄使用者,應於原登記使用日期五個工作天前以申請書(
        附件二)通知本館,並退還全數場地費用及半數保證金;如申請
        延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期五個工作天前向本館確認檔期並以申
        請書辦理書面登記申請事宜。如未能於五個工作天前申請自行放
        棄或延期使用者,除下列各情況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均不予退還。
    (二)因風災、水災、地震、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
        用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1、配合場地檔期申請延期使用。
         2、申請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圖表附件:
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館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使用,所繳費用概不退
    還:
    (一)違背法令者。
    (二)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目的與登記內容不符者,或未經本館同意將場地轉讓他人使
        用。
    (四)各種選舉之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者。
    (五)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六)與申請使用藝文內容無關之商業行為。
    (七)經本館認定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
        序紊亂或人員安全堪慮者。
    (八)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九、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館同意,不得在本館場地及館舍四周擅自張貼宣傳標識。
    (二)禁止直接使用泡棉式雙面膠帶或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場地
        建築及所有設備。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錄影等工作事項及所
        需工作人員,請自行負責。
    (四)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原則上不得於本館場地內增設座位。
    (五)如需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館同意辦理
        ,不得私自架設。
    (六)使用場地之佈置品及隨身物品請自行看管,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七)使用本館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負
        賠償責任。
    (八)場地租借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使用人負責
        ,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館妥為處理。
    (九)為維護場地使用安全,劇場展演者以十人為限。
    (十)如有印製入場券,須採劃位制,並於入場券載明本要點第十點所
        列遵行事項。
    (十一)如涉及售票,請妥善處理稅務事宜。
    (十二)販售商品應先經本館同意,如涉及義賣勸募,請事先向桃園市
          政府社會局申請並於申請使用場地時提出同意證明。
    (十三)未滿十八歲之個人,或高中以下之班級、學生社團如申請使用
          本館場地,活動過程現場須有家長或教師指導執行。
十、使用場地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手機、平板電腦等應關機或改以震動方式。
    (二)禁止飲食、禁止攜帶動物(導盲犬除外)入場。
十一、本館得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者使用內容召開審查會決定是否核准使
      用。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本館得停止其申請使用之權利一年至二年。情節
      重大並經本館審查認定者,本館得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利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