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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充分發揮勞工教育功能
,並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其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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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中心之教室及電腦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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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使用本中心教室及電腦教室之場地,應逕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以下簡稱本局)會議室租借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bor.recreati
on.tycg.gov.tw/ )申請線上預約,並依限於七天內繳納場地使用費
(倘線上繳款者,則須九天前申請線上預約),逾期未繳納者,本局
得不予許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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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原則應於使用日十天前取消線上預約申
請,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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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因政策或公務需求必須收回場地時,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通知申
請人,申請人應配合變更使用時間或停止使用。惟因突發或緊急等不
可抗力情事必須收回場地時,原則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經核准使用
場地之申請人,申請人應配合變更使用時間或停止使用。
申請人依前項停止使用者,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不得請求
任何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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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者,本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後始發現者,本
局得撤銷原核准處分,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
(二)妨害社會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
(四)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各種宗教法會活動或非正當傳直銷等行為。
(六)其他致生本中心損害之行為,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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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場地開放使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
時及週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國定假日及其連續放假日不開放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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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需使用本中心公物設備或佈置場地者,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
使用本中心公物設備及場地,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回復原狀,並請
本中心工作人員檢查確認,如發現有毀損者,應照價負損害賠償或修
復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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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場地需張貼海報、宣傳單或標語等文宣品,應在指定地點設置並
使用無痕膠帶黏貼,不得擅自張貼或損毀場地及其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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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場地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環境整潔及人行通
道保持暢通等應由申請人負責處理,並知會本中心工作人員。
使用場地期間之垃圾及廚餘,請依法做好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