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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動字第1110032677號公告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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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事業或法人,並其營業所及動物展演場所在本
市,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前已有動物展演之事實者,得依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規定,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動物展演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