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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危及公共安全與民眾性命之虞之
蛇類、蜂類即時捕捉處理之緊急救護業務,運用義勇消防組織人力,
以確保民眾生命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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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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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協辦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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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市行政轄區,設立四個捕蜂捉蛇大隊,各大隊轄區如下:
(一)第一大隊轄區:桃園區、龜山區、八德區。
(二)第二大隊轄區:中壢區、楊梅區、新屋區。
(三)第三大隊轄區:蘆竹區、大園區、觀音區。
(四)第四大隊轄區:龍潭區、平鎮區、大溪區、復興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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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捕蜂捉蛇人員(以下簡稱人員)資格、編制及任務規定如下:
(一)資格:
1、現為本市義勇消防人員,並應考量自身是否為蜂蛇毒過敏體
質後,檢具切結書(如附件)向各大隊申請入隊。
2、新進人員除具備前款資格外,須隨隊協助勤務八小時時數,
並參加一場次教育訓練,經大隊長核可後,始得排班執行勤
務。
3、大隊執勤人員以六十五歲以下為限,超過者予以退隊。
4、總督導:曾任義勇消防大隊長以上職務或捕蜂捉蛇大隊大隊
長合計滿三年,且現為義勇消防人員。
5、大隊長: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以上職務;或曾任捕蜂捉蛇大
隊文書或幹事職務合計滿三年,且現為義勇消防人員。
6、幹事:曾任義勇消防分隊長以上職務;或曾任捕蜂捉蛇大隊
文書職務合計滿二年,且現為義勇消防人員。
7、文書:曾任義勇消防小隊長以上職務或捕蜂捉蛇大隊隊員職
務合計滿一年,且現為義勇消防人員。
(二)編制、層級(由上而下)及任務:
1、總督導:負責各大隊任務協調、督導及農業局交辦事項。
2、大隊長:負責隊內任務指派、管理、督導及農業局交辦事項
。
3、幹事:負責協助大隊長辦理隊內任務指派、管理、督導及協
調及農業局交辦事項。
4、文書:負責綜理排班、津貼文件報送、請款及農業局交辦事
項。
5、員額:
(1)捕蜂捉蛇工作設總督導一名,大隊設大隊長、幹事、文書
各一名及隊員若干名。
(2)人數依各大隊需求為原則,加總人數原則不超過二百五十
人,但農業局得依據實際需求調整之。
(三)遴選方式如下:
1、總督導、大隊長:由農業局提報候選名單後由市長核派。
2、幹事、文書:依各大隊提報遴派名單,由農業局核定報府後
生效。
3、經聘任之捕蜂捉蛇大隊幹部,其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次屆幹部之產生應於本屆任期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幹部任
期內出缺時,依前目職位之遴選方式擇定人選,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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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捕蜂捉蛇工作執服勤相關規定
(一)人員執勤總時數不得超過每月一百二十小時,幹部除自身值班時
間外,督導時數每月為三十小時,連同執勤總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一百二十小時,超過者不計入津貼計算。
(二)除特殊原因旺季(每年五至十月)每月執勤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
時,或淡季(每年十一月至隔年四月)每月執勤時數不得少於四
小時,未達執勤時數者經大隊報經農業局核定後予以退隊。
(三)文書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編排之勤務輪值表,送農業局備
查。
(四)每月月底前應確認下個月之人員有無異動情形並報農業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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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編列與核銷:
(一)人員執勤(含文書作業)為志願、無給職,但得支領津貼,以每
小時新臺幣二百元計算。
(二)大隊執勤時數統計、出勤簽到簿、工作紀錄簿及各式印領清冊等
文件,文書應於次月十日前彙整送農業局審核辦理核銷作業。
(三)各項經費依實際執行核銷及撥付。
(四)各津貼費用,不得重複或冒名頂替報領,違反者除追繳該已領取
之費用外,應立即停止勤務,並依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