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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一般廢棄物之廚餘分類回收排出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桃環廢字第1110026298號公告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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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稱可回收廚餘者,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包括葉菜、水果
    及剩食類等。
二、稱不可回收廚餘者,指硬質類、柔韌類及其他難分解之生、熟食物及
    其殘渣,如附表。
三、一般廢棄物之廚餘應依下列方式排出:
    (一)家戶產生之可回收廚餘應分類貯存,排出時交由本府環境清潔稽
        查大隊沿街(定點)收運之垃圾車或所設置之廚餘回收桶進行回
        收,不得混入一般垃圾。
    (二)家戶產生之不可回收廚餘,請併入一般垃圾,不得投入廚餘回收
        桶。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方式排出廚餘者,得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第
    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