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Meet Hakka尋客商標運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桃客綜字第112000041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運用「Meet Hakka 尋客
  」商標辦理本局政策及客家文化活動推廣,提升宣傳效益,開發設計
  「Meet Hakka 尋客」商標,並特訂定本須知規範該商標專用圖檔之
  運用及申請程序。
二、「Meet Hakka 尋客」商標運用,指專用圖檔(附件一)及其衍生性
  授權產品之非專屬授權。
三、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用圖檔:指由本局開發設計「Meet Hakka 尋客」商標之文字
    、圖形、記號、顏色、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及其他足以使
    民眾認知為本局所製作之專用圖檔。
  (二)衍生性授權產品:指利用「Meet Hakka 尋客」商標所開發、產
    製、販售並經本局核准授權之各類衍生應用之產品。
  (三)營利使用:指利用「Meet Hakka 尋客」商標以獲取商業利益或
    金錢報酬為目的之行為。
  (四)非營利使用:指本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Meet Hakka 
    尋客」商標、衍生性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或
    文化推廣等利用行為。
四、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
  (二)經合法登記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公司行號、法人
    及民間團體。
五、申請期限:至少於開始使用之日前 30 個日曆天提出申請。
六、申請單位須視申請資格及使用形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授權公文。
  (二)「Meet Hakka 尋客」商標非專屬授權運用申請表及切結書(附
    件二、三)。
  (三)「Meet Hakka 尋客」商標非專屬授權企劃書(附件四)。
  (四)申請單位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政府機關(構)需檢
    附)。
  (五)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本局受理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錯誤者,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人應負擔之費用及義務—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
  (一)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應繳納授權金,並辦理簽訂授權契約相關事
    宜;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使用者,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得免
    繳納授權金。
  (二)製作之產品公開使用前,應提供一定數量成品予本局運用。
八、申請單位運用「Meet Hakka 尋客」商標皆應遵循識別規範手冊(附
  件五)。
九、申請單位運用「Meet Hakka 尋客」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
  予核准:
  (一)申請用途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
  (二)不符合公益性或有其他不適宜運用之情事。
  (三)其他足生損害本局權益之情事。
十、審核結果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同意運用者,其運用範圍、期
  間、限制及權利義務以契約定(附件六)之。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申請人不得
   異議:
   (一)違背國家法令或本局規定者。
   (二)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或有安全疑慮等事
     項。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企劃書申請內容不符者。
   (四)未經本局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者。
   (五)使用「Meet Hakka 尋客」商標,未遵循識別規範手冊,任意
     增刪、改作圖像設計,或未於適當處標註圖像來源,經本局通
     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六)申請單位有破產、清算或其他顯示無法履行本契約之情事者。
   (七)依相關法令及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遵照辦理者。
   (八)其他違反授權利用目的,足生損害於本局權益及形象之事實或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