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運用「Meet Hakka 尋客
」商標辦理本局政策及客家文化活動推廣,提升宣傳效益,開發設計
「Meet Hakka 尋客」商標,並特訂定本須知規範該商標專用圖檔之
運用及申請程序。 |
|
二、「Meet Hakka 尋客」商標運用,指專用圖檔(附件一)及其衍生性
授權產品之非專屬授權。 |
|
三、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用圖檔:指由本局開發設計「Meet Hakka 尋客」商標之文字
、圖形、記號、顏色、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及其他足以使
民眾認知為本局所製作之專用圖檔。
(二)衍生性授權產品:指利用「Meet Hakka 尋客」商標所開發、產
製、販售並經本局核准授權之各類衍生應用之產品。
(三)營利使用:指利用「Meet Hakka 尋客」商標以獲取商業利益或
金錢報酬為目的之行為。
(四)非營利使用:指本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Meet Hakka
尋客」商標、衍生性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或
文化推廣等利用行為。 |
|
四、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
(二)經合法登記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公司行號、法人
及民間團體。 |
|
五、申請期限:至少於開始使用之日前 30 個日曆天提出申請。 |
|
六、申請單位須視申請資格及使用形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授權公文。
(二)「Meet Hakka 尋客」商標非專屬授權運用申請表及切結書(附
件二、三)。
(三)「Meet Hakka 尋客」商標非專屬授權企劃書(附件四)。
(四)申請單位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政府機關(構)需檢
附)。
(五)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本局受理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錯誤者,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
七、申請人應負擔之費用及義務—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
(一)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應繳納授權金,並辦理簽訂授權契約相關事
宜;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使用者,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得免
繳納授權金。
(二)製作之產品公開使用前,應提供一定數量成品予本局運用。 |
|
八、申請單位運用「Meet Hakka 尋客」商標皆應遵循識別規範手冊(附
件五)。 |
|
九、申請單位運用「Meet Hakka 尋客」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
予核准:
(一)申請用途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
(二)不符合公益性或有其他不適宜運用之情事。
(三)其他足生損害本局權益之情事。 |
|
十、審核結果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同意運用者,其運用範圍、期
間、限制及權利義務以契約定(附件六)之。 |
|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申請人不得
異議:
(一)違背國家法令或本局規定者。
(二)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或有安全疑慮等事
項。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企劃書申請內容不符者。
(四)未經本局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者。
(五)使用「Meet Hakka 尋客」商標,未遵循識別規範手冊,任意
增刪、改作圖像設計,或未於適當處標註圖像來源,經本局通
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六)申請單位有破產、清算或其他顯示無法履行本契約之情事者。
(七)依相關法令及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遵照辦理者。
(八)其他違反授權利用目的,足生損害於本局權益及形象之事實或
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