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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智慧農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113001682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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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農業面臨極端氣候、人口少子化
  及缺工之挑戰,並推廣智慧產銷,運用各項現代科技,結合氣候、作
  物生育等資通訊,導入自動生產排程預估產量,達到農業人力資源管
  理最佳化之目的,特設本府智慧農業推動小組(下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市長
    指派副秘書長一人及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顧問二十至二十二人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本府水務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青年事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一人。
    (六)中央農業及研究機關(構)代表六人至七人。
    (七)專家學者四人至五人。
    (八)產業團體代表五人。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顧問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兼任之顧
    問,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顧問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各本府農業局副局長、主任秘
  書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事務;置執行秘書三人,由
  本府農業局專門委員兼任,分別辦理本小組行政、技術及行銷工作。
  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農業局派員兼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四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顧問互推一人
  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顧問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及民間團體出任之顧
  問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顧問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顧問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迴避之顧問,不計入出席及表決顧問之人數。
八、本小組顧問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顧問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