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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檢舉轄內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逃逸案件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以釐清肇事原因,確
保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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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道路。
(二)車輛: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所稱之車輛。
(三)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於本局轄內道路行駛,致人受傷或死亡之
事故。
(四)肇事逃逸案件: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逃逸之案件
。
(五)重傷:指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稱之重傷。
(六)肇事逃逸證據資料:指足以協助調查肇事逃逸案件,且與本局既
有蒐集之事跡證無重複性,並經查證屬實之具體資料。
(七)錄影資料:指與本局既有蒐集之事跡證無重複性,且經本局認定
有助釐清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之動態錄影檔案。
(八)檢舉人:指向本局提供肇事逃逸證據資料之自然人。
(九)提供人:指向本局提供錄影資料之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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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肇事逃逸案件規定如下:
(一)檢舉人除提供肇事逃逸證據資料外,應配合本局製作談話紀錄或
調查筆錄,並提供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獎勵金發給最先檢舉人,檢舉先
後以本局受理時間為準;不能辨別先後者,獎勵金由檢舉人平均
受領。
(三)二人以上共同檢舉同一案件者,獎勵金由檢舉人平均受領。
因前項檢舉而破案者,按下列基準發給獎勵金:
(一)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三)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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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錄影資料規定如下:
(一)錄影資料所涉道路交通事故,應以本局道路交通事故E化系統有
受理登錄在案,且須製作初步分析研判表之必要者為限。
(二)提供人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及配合本局作成書面紀錄。
(三)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提供者,獎勵金發給拍攝角度最清楚且能有
效分析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之提供人;拍攝角度均清楚且有效程度
相當者,獎勵金由提供人平均受領。
(四)二人以上共同提供者,獎勵金由提供人平均受領。
錄影資料經本局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且有助於釐清肇事原因而採用者
,按下列基準發給獎勵金:
(一)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三)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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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核發之獎勵金,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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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匿名或經查證所提供第四點第一項或第五點第一項之個人資料虛
偽不實。
(二)同一道路交通事故或肇事逃逸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獎勵金。
(三)除肇事逃逸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外,錄影資料所涉道路交通事故
,業經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者。
(四)檢舉人或提供人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因執行職務而取得該資料之人
員,或屬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要點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已發給獎勵金者,本局應撤銷原處分,並以書
面通知領取人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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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供人提供之錄影資料,同時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者,擇一從優
發放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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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自然人依第四點第一項或第五點第一項提供之個人資料,應予保
密。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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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當年度預算支應;當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時
,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