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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至第六項與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規定事項,並整合、協調及督導少年偏差行為事務之推動,以保障少
年健全成長,特設桃園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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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事項。
(二)少年偏差行為基本政策、計畫、報告與相關措施之研擬、協調及
諮詢事項。
(三)其他有關少年輔導工作之協調及督導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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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本府警察局局長。
(五)本府民政局局長。
(六)本府勞動局局長。
(七)本府青年事務局局長。
(八)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一人。
(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
(十)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關
知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七人至十人。
(十一)少年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或異動
者,得由本府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得隨同主任委員異動改聘之。
前二項委員所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改)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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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會議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科(室)主管以上層級出席,並通知本會。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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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
指示,綜理本會業務及本會會議決議之執行;副執行長四人,由本府
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及警察局等副局長兼任。
本會得依實際業務需求分設若干組別辦事。各組組長由主任委員調派
有關局處人員兼任或聘任專業人員擔任之;各組置專責組員至少一人
,由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執行長得指派副執行長監督、指導本會工作之辦理;涉及機關間之合
作者,由執行長協調辦理,未能協調時,由本會會議決議指定,或由
本會會議決議授權主任委員指定特定機關主辦或協辦。
本會為執行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事項,應配置專職少年輔導員、
專職或兼職之督導人員,由具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
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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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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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應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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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