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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警少字第112017171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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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至第六項與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規定事項,並整合、協調及督導少年偏差行為事務之推動,以保障少
    年健全成長,特設桃園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事項。
    (二)少年偏差行為基本政策、計畫、報告與相關措施之研擬、協調及
        諮詢事項。
    (三)其他有關少年輔導工作之協調及督導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本府警察局局長。
    (五)本府民政局局長。
    (六)本府勞動局局長。
    (七)本府青年事務局局長。
    (八)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庭長一人。
    (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
    (十)具社會工作、醫護、心理、特殊教育或其他與少年輔導工作相關
        知識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七人至十人。
    (十一)少年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機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或異動
    者,得由本府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得隨同主任委員異動改聘之。
    前二項委員所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改)聘。
四、本會會議應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科(室)主管以上層級出席,並通知本會。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
    指示,綜理本會業務及本會會議決議之執行;副執行長四人,由本府
    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及警察局等副局長兼任。
    本會得依實際業務需求分設若干組別辦事。各組組長由主任委員調派
    有關局處人員兼任或聘任專業人員擔任之;各組置專責組員至少一人
    ,由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執行長得指派副執行長監督、指導本會工作之辦理;涉及機關間之合
    作者,由執行長協調辦理,未能協調時,由本會會議決議指定,或由
    本會會議決議授權主任委員指定特定機關主辦或協辦。
    本會為執行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事項,應配置專職少年輔導員、
    專職或兼職之督導人員,由具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
    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應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