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建設申請審查及查驗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所定需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之開發案件(以
下簡稱污水工程案件)。 |
第 3 條 |
污水工程案件審查項目,含規劃報告、基本設計及細部設計三階段,每階
段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基地開發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五萬七千元。
二、基地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未達三十公頃者,每件新臺幣六萬八千元。
三、基地開發面積三十公頃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八萬元。
經桃園市政府同意縮短或合併審查程序者,仍應按各階段審查費加總計算
。 |
第 4 條 |
經審查合格之案件有變更設計需要,而重新提出申請時,依作業要點第八
點規定,應提送差異變更對照表者,以變更後面積依前條細部設計階段收
費基準百分之二十計收;應提送變更設計者,依前條細部設計階段計收。 |
第 5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