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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監督及輔導桃園市電影映演設施
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民間機構營運相關事宜,特設本案營運
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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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委員任務如下:
(一)本案營運執行計畫、年度營運計畫及營運改善計畫之審議。
(二)本案營運政策、未來發展及經營管理問題等之諮詢及改善建議。
(三)其他本案契約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本案之營運計畫審議作業程序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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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召集人由本館館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館
就下列領域之學者、專業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桃園市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三人。
(二)影視傳播類。
(三)文創產業類。
(四)商場經營管理類。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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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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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除召集人外,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惟每任期
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為新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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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小組得視需要邀請受託營運單位、桃園市政府相關局處、專家學者
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或陳述意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館館長指派本館主管人員兼任,並成立
工作小組綜理會務推動及相關行政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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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於執行任務所接觸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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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之迴避與行為規範準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
及評審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
委員或工作小組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九
條或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辭職,未主動辭職者,應予解職
(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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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委員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
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應簽報
本館館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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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人員具有專業性質之非固定
性諮詢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分別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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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館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