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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都政字第112002273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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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風紀
    ,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
  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本局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
  任,委員由本局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兼任,並得視需要外聘專家學
  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如不克出席,應指派代理
  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認有需要時,得邀請相關科室提出業務報告,並得視需要邀請
  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外聘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