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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逕流分擔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水綜字第112020322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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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逕流分擔計畫之擬訂及審議,設
    桃園市政府逕流分擔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之審議。
    (二)逕流分擔計畫擬訂、檢討修訂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三)逕流分擔計畫政策協調事項之審議。
    (四)逕流分擔計畫督導及管制考核。
    (五)逕流分擔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審議。
    (六)逕流分擔計畫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
    (七)其他逕流分擔計畫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市長指定
    之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水務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七)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
    派機關其他人員代表出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應出席人數以全體委
    員人數扣除迴避人數計算之,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正
    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各款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人數。                        
    出席委員對於決議事項有不同意見,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七、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水務局辦理,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務
    局主管業務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行政幕僚作業;置副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務局主管業務專門委員兼任,襄助執行秘書
    相關行政幕僚業務。
    執行秘書就審議案件之相關協調、釐清等事項,得召開初審或諮詢會
    議,並得邀請本會委員、各界學者專家參與討論。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水務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