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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管理取得之債權
憑證(以下簡稱債憑),以確保本處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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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債權憑證,指行政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效果,由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發給之執行憑證。有關債憑之管理,以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本處成立後所產生之違規案件且裁決確定後所取得之債憑案
件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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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取得債憑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處權責單位取得債憑時,應於電腦系統登錄與建檔,並指派專
責人員妥善管理,債憑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向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更正。
(二)權責單位應按月製作債憑統計表及清冊,通知會計室據以登帳。
(三)權責單位應每年定期清查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經查有可供
執行且具執行實益之財產者,即移送強制執行。法定執行期間屆
滿前三個月,得視實際需要再辦理清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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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債憑執行時效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毋須辦理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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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債憑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或有其他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權責
單位應檢同相關佐證資料,報經主管機關函轉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核
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本處,並副知財政局及主計處,據以辦理註銷
。
如因債權清償、核發新債憑及撤銷原處分等情形,得自行註銷債憑,
並通知會計室辦理減列帳務。
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核定註銷之債憑,權責單位應通知會計室辦理
減列帳務,並於電腦系統中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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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行政罰鍰收繳作業有具體績效人員,權責單位得依規定簽報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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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