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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以維護
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特訂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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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之建築物範圍如下:
(一)本市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項
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樓以上。
(三)地下層總深度(含基礎)在九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二層
之建築物或開挖範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四)其他有安全顧慮之建築物經本府認有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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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應於建築工程申
報放樣勘驗前,向符合桃園市建築執照應實施特殊結構或設備審查之
構造規模及審查機構指定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審查機構,申請召開施工
計畫諮詢會,並應將諮詢會委員意見及辦理情形,補充於施工計畫書
內簽證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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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機構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承造人提出施工計畫書等文件後十四
日內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親自
與會說明,監造建築師得列席參加。
審查機構應提供專業意見包括施工技術服務與諮詢、災害預防與應變
之建議,供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參考,並應作成紀錄。
審查機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每次出席諮詢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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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機構應於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函送申請人。
審查機構於承造人提出施工計畫書等文件後逾十四日未召開施工計畫
諮詢會,或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後逾十日未函送審查結果者,視為對
施工計畫無建議或意見。
審查機構應按季將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紀錄及案件統計表,函送本府
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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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機構辦理施工計畫諮詢會,每案收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為原
則,其收費標準由審查機構自行訂定,並公告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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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築或雜項工程於施工中辦理變更設計,且變更內容涉及施工計畫變
更者,承造人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並於下次申報勘驗前辦理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