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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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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開放空間設計原則如下:
(一)開放空間配置應考量基地周邊環境特性。
(二)各基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所留設法定退縮距離(
以下簡稱土管退縮)範圍直上方不得有任何突出構造物。
(三)帶狀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坪應為連續性鋪面,車道面應與
兩側人行道以斜坡銜接或順平處理。
(四)土管退縮範圍內,除街道家具、公用及消防設備外,不得有任何
突出構造物及停車空間。但基地未臨接公有人行道,且土管退縮
達三點五公尺以上之申請案件,於取得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同意設
置機車臨時停等空間,得沿建築線綠化範圍,並在距建築線一點
五公尺內(以下簡稱設施帶),結合綠化整體規劃設置停車槽化
臨時停等空間,其設置總長度應在該面臨接道路總長度四分之一
以下,且單一停車槽化機車數不得超過六輛,於提桃園市都市設
計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同意後設置。(如圖一)
(五)土管退縮範圍內橫向斷面斜率以百分之二點五設計,並應與相鄰
基地人行步道高程順平。(如圖二)
(六)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鄰接廣場、綠地、綠
帶、公園、兒童遊樂場及人行步道用地,應至少退縮四公尺以上
建築。
(七)建築基地涉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增額容積及容積率提升等新增
量體者,應檢討下列事項:
1、說明開放空間對外開放之公益性與開放性,或說明區分對外
開放部分及對內社區自用部分。
2、提出開放空間維護管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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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景觀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圍牆:
1、面建築線側、開放空間、永久性空地等類似空間之圍牆透空
率不得小於百分之七十,圍牆總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
牆基高度不得超過六十公分且不納入透空率檢討範圍。
2、圍牆以綠籬代替者不受透空率之限制,總高度不得超過一點
八公尺。
3、申請基地與鄰地地界應避免設置擋土牆產生垂直性高差,產
生高差者應以緩坡及綠美化處理。
(二)土管退縮範圍內,沿建築線側應種植枝下淨高二公尺以上之喬木
,其數量計算以每二十五平方公尺種植一棵為原則,未達一棵以
一棵計算。
(三)喬木植栽以複層綠化與帶狀樹穴為優先,植栽槽寬度、深度至少
在一點五公尺以上。非屬沿建築線之綠化植栽部分,其喬木覆土
深度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但綠化植栽範圍在長三公尺以上及寬
二公尺以上,或植栽面積達六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喬木覆土深度
得為一公尺以上;且綠化植栽範圍在長、寬各三公尺以上者,並
得以土堆方式設計景觀綠化,其土堆高度自地面起算應在一公尺
以下。(如圖二)
(四)土管退縮距離加一公尺範圍外得以花台方式綠化植栽,其高度應
在零點四五公尺以下。(如圖二)
(五)沿街喬木株距以四公尺至六公尺,並以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建議與不建議樹種整理表種植常綠開展型原生樹種為原則。
(六)地下結構物開挖原則:
1、建築基地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者,臨道路、人行步道用
地、廣場用地二公尺範圍內,不得開挖地下室。(如圖三之
一)
2、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四千平方公尺者,臨
道路、人行步道用地、廣場用地二公尺範圍內,地下一層建
築不得開挖地下室。(如圖三之二)
3、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臨道路、人行步道用地
、廣場用地一點五公尺範圍內,地下一層建築不得開挖地下
室(如圖三之三),或得留設長一點五公尺以上,寬、深各
一點五公尺以上之植栽槽(如圖三之四)。
(七)沿建築線設置之植栽槽,與相臨地界線應留設寬度二公尺以上鋪
面緩衝空間。(如圖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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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動線及停車空間設計原則如下:
(一)車道出入口設置:
1、車道出入口以集中留設一處為原則,且以次要道路為優先。
但汽車停車位數量超過五百輛者,得留設二處車道出入口。
2、通往地面層之車道供機車使用者,斜率以八分之一為原則。
3、車道出入口延伸車道至建築線間應與車道同寬,其車道臨道
路應於基地範圍內留設半徑一公尺之倒角,或得與公有人行
道整合設計,免於基地範圍內留設。
4、地下室設置汽車停車空間,其前方依法所留設之緩衝空間不
得與汽(機)車坡道重疊。
(二)機場捷運 A7 站區整體開發區都市計畫案非住宅使用之汽車停車
空間設置標準,除依都市計畫書規定設置外,應增設自設車位,
其總計數量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規定。
(三)採集合住宅設計之每一住宅單元,應至少設置一輛機車停車空間
,優先設置於地下一層。除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外,機車位尺
寸長二公尺寬一公尺,機車車道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
(四)建築基地汽車出入口不得設置於下列位置:
1、自道路交叉點、人行穿越道十公尺以內及公車站牌。
2、丁字路口或其他有礙公共安全及公共交通之道路路段或場所
。
3、車道出入口坡道起始點與人行開放空間活動界面應留設二公
尺以上緩衝空間。
(五)人行步道無障礙破口:
1、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設計。
2、配合鄰接道路或公共設施人行道高程整體設計。
3、留設於主入口、車道出入口、街角或行人穿越線留設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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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量體、造型及色彩設計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外觀色彩應考量周遭環境色調,提出色彩及材質計畫並專
章檢討,且檢討下列事項:
1、建築物量體應避免無分割之水平連續量體,宜作適當量體分
散及退縮,除基座量體外,量體水平連續長度以不超過八十
公尺為原則。
2、建築基地面積涉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增額容積及容積率提
升等新增量體者,應規劃公益友善環境設施。
(二)住宅區或供集合住宅用途者,六層樓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屋頂綠
化,其設置面積以不小於頂層樓地板面積(扣除無法綠化面積)
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且應至少留設一座昇降機通達屋突層。但
位於航高管制地區其設置確有困難,經審議會審議同意者,不在
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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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設計注意事項如下:
(一)建築基地涉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增額容積及容積率提升等新增
量體者,建築物供住宅使用部分,應依下列規定檢討:
1、建築物之鄰幢(棟)間隔、同一幢建築物相對部分不得小於
三公尺。高層建築物之鄰幢(棟)間隔、同一幢建築物相對
部分不得小於五公尺。(如圖四)
2、基地多面臨路者,建築物外牆牆心線與地界線應留設二公尺
以上距離。花台、陽台、雨遮、遮陽板、裝飾柱、裝飾板、
空調室外機專用板等構造外緣離地界線留設一點五公尺以上
之距離。(如圖四)
3、基地為單面臨路者,建築物外牆牆心線與後側地界線應留設
三公尺以上距離,與其他部分地界線應留設一點五公尺以上
距離。花台、陽台、雨遮、遮陽板、裝飾柱、裝飾板、空調
室外機專用板等構造外緣離地界線留設一公尺以上之距離。
(如圖四)
4、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不受前三目規定限制。
(二)應設置垃圾回收儲存空間,並以設置於地面層室內空間或地下一
層為原則,且應設置垃圾冷藏設備,其設置於地面層者應計入管
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檢討。
(三)無障礙車位以鄰近無障礙升降機口,並設置於接近地面層為原則
。
(四)照明計畫(單棟單戶且非供公眾使用者除外):
1、燈光計畫須依時段區劃並模擬夜間照明之真實性,檢附專業
之照明圖說,含夜間景觀照明概念,分時段且符合節能與安
全需求之模擬圖。
2、載明燈具規格、數量、顏色、位置、投射方向、光束投射顏
色、燈具造型之平面、立面圖等相關圖說。
3、沿街人行開放空間避免使用地面型投射燈防止眩光,並應配
合原有公共路燈整體照度設計。
(五)水塔(水箱)、空調或其他建築物所需設備等:
1、採適當方式隱藏、美化遮蔽或包覆設計,避免外露。
2、空調室外機空間應檢討管線配置之合理路徑,並隱藏或包覆
處理,其淨深應不小於六十公分且不超出九十公分為原則;
空調室外機專用板外緣離地界線應留設一公尺以上。
3、面臨道路之工作陽台應予美化遮蔽設計或景觀隔離處理。
4、設置配電室、通風口或消防送、採水口等設施,應與建築物
主體或景觀綠化整體設計。
(六)裝飾柱、裝飾板、空調室外機專用板、透空格柵、複層外殼、屋
脊裝飾物、無壁體花架、露台設置非結構性過梁、非結構性多層
梁柱及景觀牆等:
1、依桃園市建築物裝飾性構造物設置要點辦理。
2、繪製平、立、剖面大樣對照圖說,並著色標示於各向立面圖
上。
3、雨遮不得兼作花台及空調室外機專用板。
(七)建築細部設計、景觀植栽設計、高程、排水、剖面、燈光照明及
第一款至前款事項應檢附五十分之一圖說詳細標示說明。
(八)消防救災活動空間應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
,並以專章說明。
(九)透視圖應配合現況套繪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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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業區建築物設計原則如下:
(一)地面層除必要之公共空間,其餘應供商業使用,確保商業使用連
續性,並應製作商業規劃專章(包含各層平面圖、剖面圖及商業
面積計算圖說)。
(二)非住宅使用與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動線應作區隔。
(三)依住商使用需求合理分幢(棟)配置者,得提請審議會同意。
(四)非住宅使用空間應展現其用途及格局,其衛生設備及茶水間應以
各層集中設置為原則。但經審議會同意者,得於各戶分別設置,
且各戶以一處為限。
(五)基地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不受前三款規定限制。
(六)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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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案件有特殊情形,經請審議會同意者,得不適用本原則全部或部
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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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原則訂定前經審議會核准之案件,其能增進市容觀瞻、提升環境品
質者,辦理變更設計時得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