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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市容觀瞻,提升本市城市美學,
建立本市建築物設置裝飾性構造物設置依據及審查標準,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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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裝飾性構造物如下:
(一)裝飾柱:敷設於外牆或結構柱之垂直向裝飾性構造物。
(二)裝飾板:敷設於外牆、結構柱、結構樑、陽臺、露臺或空調室外
機專用板外緣之裝飾性構造物。
(三)空調室外機專用板:敷設於外牆、結構樑、陽臺或露臺外緣,並
僅供放置空調室外主機使用之構造物。
(四)透空格柵:敷設於結構樑、空調室外機專用板、陽臺或露臺外緣
,且透空率達三分之一以上之垂直向裝飾性構造物。
(五)複層外殼:敷設於外牆、結構柱或結構樑,立面透空率達三分之
一以上且水平投影透空率達三分之一以上之裝飾性構造物。
(六)無壁體花架:設置於地面層,且透空率達三分之二以上,供蔓性
及懸垂植物使用之裝飾性構造物。
(七)景觀牆:設置於地面,專供景觀造景所需之裝飾性構造物。
(八)屋脊裝飾物:敷設於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上之裝飾性構造物
。
(九)建築物露臺設置非結構性過樑或非結構性多層樑柱。
(十)建築物露臺設置透空遮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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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設置裝飾柱、裝飾板、空調室外機專用板、透空格柵、複層外殼
或無壁體花架者,應符合下列設計原則:
(一)裝飾性構造物於結構計算書及結構平面圖上,應無承載或傳導其
他載重。
(二)裝飾柱、裝飾板、透空格柵及複層外殼不得獨立設置於地面層,
獨立於地面層設置者應視為門廊。
(三)裝飾柱、裝飾板敷設於建築物外牆範圍部分,應以鋼筋混凝土牆
施作,且不得設置任何開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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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規定之裝飾柱、裝飾板、空調室外機專用板、透空格柵、複
層外殼及無壁體花架,得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但超出
部分納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檢討,或經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
小組(以下簡稱本市預審小組)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裝飾柱:
1、裝飾柱與結構柱共構者,其長度及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下,且
裝飾柱投影面積應在一平方公尺以下。
2、裝飾柱未與結構柱共構者,其長度及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下,
且單一裝飾柱投影面積應在一平方公尺以下。
3、裝飾柱投影面積檢討不包含結構柱、結構樑及建築物外牆。
4、各向裝飾柱合計總長度應在該立面總長度五分之二以下。
5、裝飾柱尺寸檢討方式,如附圖一。
(二)裝飾板:
1、裝飾板與結構樑共構時,結構樑應併入裝飾板檢討深度。
2、裝飾板深度及立面高度應在一公尺以下。
3、裝飾板設置於陽臺外緣者,應併入陽臺檢討深度,其深度合
計在二點六公尺以下者,陽臺得依實際陽臺設置範圍檢討。
4、裝飾板尺寸檢討方式,如附圖二。
(三)空調室外機專用板:
1、空調室外機專用板與結構樑共構時,結構樑應併入空調室外
機專用板檢討深度。
2、空調室外機專用板深度應在零點九公尺以下,且其總設置面
積應在該戶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以下。
3、空調室外機專用板外得設置立面高度一公尺以下之透空格柵
或裝飾板。但空調室外機以垂直方式擺設,且設置透空格柵
以上下樓層連續設置方式者,得不受立面高度一公尺之限制
。
4、空調室外機專用板設置於陽臺外緣者,應併入陽臺檢討深度
,其深度合計在二點六公尺以下者,陽臺得依實際陽臺設置
範圍檢討。
5、空調室外機專用板外緣距離地界線之水平淨距離,應達一公
尺以上。
6、空調室外機專用板尺寸檢討方式,如附圖三。
(四)透空格柵:
1、透空格柵應使用輕質材料,且高度應在一公尺以下。
2、透空格柵設置於陽臺外緣者,應併入陽臺檢討深度,其深度
合計在二點六公尺以下者,陽臺得依實際陽臺設置範圍檢討
。
3、透空格柵設置於建築物外露樑外緣、整體無開口外牆面或僅
為廁所開口之外牆面外,應在距離樑外緣或外牆面零點三公
尺以下,為上下層連續設置,不受立面高度一公尺之限制。
但設置於過樑部分,各層應留設至少一處淨空寬度一公尺乘
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之開口。
4、透空格柵尺寸檢討方式,如附圖四。
(五)複層外殼:
1、設置複層外殼之基地面積應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或為整體街
廓,且面前道路寬度應達十五公尺,臨接該道路長度應達三
十公尺。
2、設置複層外殼應自建築線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且離地界線
之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3、複層外殼應使用輕質材料,且距離建築物外牆面應在二點五
公尺以下,其整體高度不得超過屋頂平臺再加一點五公尺。
4、複層外殼整體最外緣之垂直投影面積,不得超出法定建蔽率
再加百分之五。
5、複層外殼尺寸檢討方式,如附圖五。
(六)無壁體花架:
1、無壁體花架應使用竹、木、玻璃纖維補強塑膠或輕鋼架材料
。
2、無壁體花架高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下,基座高度應在零點三
公尺以下,且各面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透空。
3、無壁體花架不得與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共構,應置於法定空
地上,且應距離建築物外緣三公尺以上、雜項工作物外緣二
公尺以上。
4、無壁體花架整體設置範圍面積,應在建築面積百分之三以下
。所謂花架整體設置範圍面積包括構架實體及透空部分。
5、無壁體花架不得坐落於通路、停車空間、法定退縮空間及開
放空間範圍,且不得加設頂蓋。
6、無壁體花架檢討方式,如附圖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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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景觀牆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景觀牆不得與圍牆共構,亦不得作為圍牆使用。
(二)景觀牆高度與鄰地地界退縮距離關係至少為三比一,即設置高度
三公尺景觀牆至少離鄰地地界退縮距離一公尺以上,且高度不得
超過四點五公尺。
(三)景觀牆設置總長度應在五公尺以下,但有特殊需求經本市預審小
組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景觀牆尺寸檢討方式,如附圖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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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置屋脊裝飾物之屋頂突出物,其自屋面起算至屋脊裝飾物頂之總高
度,大於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九款規定免計建築物高度
者,應提本市預審小組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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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築物露臺設置非結構性過樑或非結構性多層樑柱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者,其與建築物間所圍塑之範圍,得免計入當層容積樓地板面積。但
其圍塑範圍計入樓地板面積檢討或經本市預審小組審議通過者,不在
此限:
(一)設置位置應位於臨路側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且該露臺屬建築物共
用部分。
(二)設置總高度不得超過當層樓層高度再加一點五公尺。
(三)露臺應予以綠化或增加其法定空地綠化面積,且其綠化面積應達
該露臺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露臺設置非結構性過樑或非結構性多層樑柱尺寸檢討方式,如附
圖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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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築物露臺設置透空遮牆符合下列規定者,其與建築物間所圍塑之範
圍,得免計入當層容積樓地板面積。但其圍塑範圍計入樓地板面檢討
,或經本市預審小組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設置位置應位於臨路側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且該露臺屬建築物共
用部分。
(二)設置總高度不得超過當層樓層高度再加一點五公尺,且其透空率
應達該向遮牆面三分之一以上。
(三)露臺設置透空遮牆,其投影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露臺面積百分之
二十。
(四)露臺應予以綠化或增加其法定空地綠化面積,且其綠化面積應達
該露臺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露臺設置透空遮牆尺寸檢討方式,如附圖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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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前二點規定同時申請設置裝飾性構造物者,其該露臺應予綠化或增
加其法定空地綠化面積,得合併擇一檢討,其綠化面積應符合該露臺
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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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要點申請設置裝飾性構造物者,應以專章檢討說明,其專章檢討
至少應包括各裝飾性構造物設置細部及周遭空間關係之平面、立面、
剖面圖之詳圖說明,並應詳實標示材料、規格及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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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訂定前已領得本府核發之建造執照或經本府核准設置裝飾性
構造物之案件,其能增進市容觀瞻及提升環境品質者,辦理變更設
計時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