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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統籌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
費,特設置桃園市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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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專戶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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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專戶收入來源如下: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交由本府統籌辦理經費
。
(二)捐贈收入。
(三)本專戶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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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專戶運用用途如下:
(一)運用範圍應與文化藝術相關,除可運用於公共藝術之辦理、管理
維護外,至少四分之一經費優先統籌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
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
(二)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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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專戶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除設立公共藝術基金撥入基金外
,應解繳市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