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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共藝術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12027288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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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統籌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
    費,特設置桃園市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專戶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三、本專戶收入來源如下: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交由本府統籌辦理經費
        。
    (二)捐贈收入。
    (三)本專戶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運用用途如下:
    (一)運用範圍應與文化藝術相關,除可運用於公共藝術之辦理、管理
        維護外,至少四分之一經費優先統籌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
        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
    (二)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宜。
五、本專戶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除設立公共藝術基金撥入基金外
    ,應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