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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取得之債權憑證,維
護本局債權,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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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債權憑證,定義如下:
(一)本要點所稱債權憑證,指民事或行政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效
果,由執行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或行政執行機關發給之執行憑證
。
(二)債權憑證之登錄、保管及清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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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取得債權憑證,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局業務單位取得債權憑證時,應於電腦管理系統登錄與建檔,
並由專責人員妥善管理。債權憑證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
向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更正。
(二)業務單位應每年製作債權憑證統計表及清冊,簽會會計室據以登
帳。
(三)業務單位應每年定期清查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經查有可供
執行且具執行實益之財產者,即移送強制執行。法定執行期間屆
滿前六個月,得視實際需要再辦理清查作業。
(四)同一債務人其債權憑證未獲償金額累計未達新臺幣三百元者,業
務單位得衡量查調財產或所得、催繳及換發新證之成本效益,免
移送強制執行,並於時效消滅後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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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單位應於民事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時效屆滿前六月,向執行
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行政執行事件取得之執行憑證,其執行時效
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無需辦理換發執行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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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債權憑證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或有其他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
業務單位應檢同相關佐證資料,報請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核定後據以
辦理註銷。如因債權清償、核發新債權憑證及撤銷原處分等情形,得
自行註銷債權憑證,並通知會計室辦理減列帳務。
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核定註銷之債權憑證,業務單位應通知會計室
辦理減列帳務,並於電腦系統中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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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執行相關作業有具體績效者,業務單位得依規定簽報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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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