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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同仁處理急要公務、申請
報支計程車費,並符合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五點第二項後段規定,特訂定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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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公務需要申請搭乘計程車,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勤務性質必要
(二)現有公務車輛不敷調派支援。
(三)公民營汽車無法到達,或有公民營汽車到達卻因故無法搭乘。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如無法同時符合前項條件外之特
殊情形需搭乘計程車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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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仁搭乘計程車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除因緊急事件外,應於搭乘計程車前,完成申請程序;未
及於搭乘前申請者,應向秘書室確認現有公務車輛不敷調派支援
,並於事後次一工作日補申請。
(二)申請人應填寫本局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如附表)或以簽陳
方式申請,由單位主管核決。但未符合本注意事項第二點之條件
者,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三)多人公出(差)事由或目的地相同時,宜採共乘方式辦理,並填
寫共乘人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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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核銷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出差旅費報告表或短程車資報支單、搭乘計程車之車號及車資證
明(正本)文件,核實動支核銷。
(二)本局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如附表)正本,或奉准搭乘計程
車之簽陳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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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仁使用短程洽公計程車,不得作為私人及上下班之用途,並於搭乘
時告知計程車業者,採行距離及等待時間最小化之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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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報支計程車費,如有虛報、偽報,經發現或檢舉,查證屬實者,
應依法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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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