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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桃衛秘字第1120101148號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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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同仁處理急要公務、申請
    報支計程車費,並符合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五點第二項後段規定,特訂定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因公務需要申請搭乘計程車,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勤務性質必要
    (二)現有公務車輛不敷調派支援。
    (三)公民營汽車無法到達,或有公民營汽車到達卻因故無法搭乘。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如無法同時符合前項條件外之特
    殊情形需搭乘計程車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
三、同仁搭乘計程車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除因緊急事件外,應於搭乘計程車前,完成申請程序;未
        及於搭乘前申請者,應向秘書室確認現有公務車輛不敷調派支援
        ,並於事後次一工作日補申請。
    (二)申請人應填寫本局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如附表)或以簽陳
        方式申請,由單位主管核決。但未符合本注意事項第二點之條件
        者,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三)多人公出(差)事由或目的地相同時,宜採共乘方式辦理,並填
        寫共乘人員姓名。
四、辦理核銷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出差旅費報告表或短程車資報支單、搭乘計程車之車號及車資證
        明(正本)文件,核實動支核銷。
    (二)本局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如附表)正本,或奉准搭乘計程
        車之簽陳影本。
圖表附件:
五、同仁使用短程洽公計程車,不得作為私人及上下班之用途,並於搭乘
    時告知計程車業者,採行距離及等待時間最小化之路線。
六、申請報支計程車費,如有虛報、偽報,經發現或檢舉,查證屬實者,
    應依法懲處。
七、本注意事項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