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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衛生福利部一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衛部醫字第一零九一六六四四
零五號函頒,修正之「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參考原
則」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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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機構:
申請資格:本市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及其他經主管
機關認可之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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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實施計畫,應經本市衛生局審查核准後,始得實施
,審查內容如下:
一、申請表。
二、實施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以下內容,並檢附佐證資料:
1、計畫緣起。
2、計畫目標。
3、機構及所屬人員概況說明,並提供心理師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
4、實施之臨床心理師或心理諮商師等醫事人員名冊,並應包含
名冊所載人員之下列文件:
(1)醫事人員執業執照之正反面影本。
(2)二年以上執行臨床心理師或心理諮商師之工作年資證明
。
(3)醫事人員證書影本。
(4)支援報備者須提供核准之報備資料及公會會員證明等影
本。
(5)各實施醫事人員之業務分工及其內容。
5、業務項目(僅限心理師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規範之心理
師業務,並排除心理衡鑑及催眠方式)。
(1)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單。
(2)執行業務之紀錄。
(3)業務執行方式:
甲、醫療機構:醫師照會心理師。
乙、醫事機構:心理師確認醫囑。
(4)執行場所。
(5)落實執行業務之保密規定(含稽核方式及成果確認)。
6、服務對象:
(1)限國內,並年滿十八歲以上。
(2)排除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所稱之嚴重病人、第四十八條所
規範之病人及家暴、性侵害、性剝削之受害者。
(3)排除精神官能症、精神病及腦部心智功能不全之患者。
7、實施期間
(1)本計畫實施期間自核准備查許可日起計算一年,除實施
機構因故由本市衛生局撤銷或本作業辦法有異動外,實
施計畫核准期限屆滿日一個月前,得檢具原核定計畫、
提供十份前次許可計劃期間服務對象就醫紀錄(含收據
)及成果分析報告(含業務精進措施)函請本市衛生局
延展或申請停止。
(2)若經本府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開(執)業執照,本計畫
自處分日起自動失效。
8、合作機構及合約應符合下列要求,並訂定服務對象轉介時機
與標準及程序等規範:
(1)非醫療機構或醫事機構均應與合作之醫療機構訂定服務
對象轉介合作計畫(敘明合作醫療機構間彼此之權利義
務),並提具相關表單佐證。
(2)醫事機構由心理師執行通訊業務時,請載明醫事機構與
診所間之轉診規範,並提具轉診相關文件。
(3)醫療機構執行通訊業務時,請載明上轉各級醫院之作業
規範,並不得違反醫療法、醫療法施行細則及各醫事人
員執業等法規。
9、告知同意書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服務項目、流程。
(2)服務期間內之有關權利義務告知。
(3)資訊安全風險。
(4)收費標準。
(5)核對雙方身分:服務對象應出示足供識別身分之證件,
心理師應出示執業執照。
(6)心理師應於機構之諮商室執行業務,基於保障雙方隱私
,如需錄音錄影,應在雙方同意下執行。
(7)收費方式及收據開立之內容(含表單)。
(8)本人應於隱密、不受打擾之空間內接受通訊心理諮商服
務,不得私下對諮商內容截圖、錄音、錄影、或使他人
從旁觀看、或進行網路直播等其他活動,以保障雙方隱
私。如有相關情形不服勸阻,執行心理諮商業務之機構
將尋求法律途徑處理。
10、個人資料保護及資料檔案安全之維護措施:
(1)依心理師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製作紀錄及保
存,並註明係以通訊方式執行心理諮商業務。
(2)參考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及基層醫
療院所資安防護參考指引,訂定妥適措施,並提具資訊
安全佐證資料及執行方式暨稽核方式與結果說明。
(3)機構倘有人員歇業、離職等異動,應清楚登載,並進行
資訊安全之維護,完整相關使用資料權限均應異動。
11、預期效益。
12、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1)應有收費標準及項目之說明,並依規定應開立收費明細
及收據交付服務對象。
(2)提具業務推廣及相關文宣,並不得違反心理師法第二十
七條規定及醫療法第六十一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六
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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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審查方式及經費:
一、分為兩階段審查:
1、第一階段行政審查(由本市衛生局進行初步相關資料及佐證
資料審查)。
2、第二階段專家(包括心理衛生、資訊安全及醫事法律領域等
專家)執行書面審查及案件討論。
3、第二階段審查後,申請機構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函復本市衛生
局核定,始得依計畫執行。
二、審查所需經費由本市衛生局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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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
一、申請機構如有違反「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核准作業原則
」且經本市衛生局撤銷核准事項,倘有繼續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
務之行為,依違反心理師法第十條、第三十一條及其他相關法規
處分。
二、本基準第參點第二項第四款所訂之實施之醫事人員名冊,如於本
市衛生局核定後異動,請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市衛生局
申請核備。
三、經本市衛生局初審退回依限修改或補正資料者,修改或補正資料
以十四天為限,逾期未送則另函通知取消申請資格,若經專家委
員複審退回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