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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補助經
費支用單據之查核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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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本公所補助之執行機構,其所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依相關
補助規範、合約書或核定通知函等相關規定免送回本公所審核者,本
公所得辦理實地或書面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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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所將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包括本公所指派之會計師事務所及
專業團體或上級主管機關)實地或書面查核其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及
保存情形。
實地或書面查核之抽查比率,以當次受查範圍補助經費總金額百分之
二十為下限。
經查核缺失較多者,得特別加強查核及督導或專案查核之,但執行機
構有第五點情形且經本公所依相關補助規範等規定作成處分者,將提
高次年度抽查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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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所於查核過程發現之缺失,得通知執行機構限期改善或限期改正
後辦理複查,複查次數以 1 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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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助之執行機構,經複查後仍未改善或改正,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所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
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一)經費結報資料與原申請補助計畫其經費運用不合理。
(二)原申請補助計畫執行或其執行成效與原申請補助計畫所述之效益
不符。
(三)受補(捐)助案件重複申請或超出所需經費情形。
(四)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不實、造假、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
報等不實情事者。
(五)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六)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
本公所並獲同意者。
(七)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八)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公所得依相關
法令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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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收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各種帳簿、重要
備查簿,執行機構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公所事後查核作成相
關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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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之執行機構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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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公所補助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