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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補助經費支用單據查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蘆會字第112003703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蘆竹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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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補助經
    費支用單據之查核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受本公所補助之執行機構,其所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依相關
    補助規範、合約書或核定通知函等相關規定免送回本公所審核者,本
    公所得辦理實地或書面查核。
三、本公所將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包括本公所指派之會計師事務所及
    專業團體或上級主管機關)實地或書面查核其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及
    保存情形。
    實地或書面查核之抽查比率,以當次受查範圍補助經費總金額百分之
    二十為下限。
    經查核缺失較多者,得特別加強查核及督導或專案查核之,但執行機
    構有第五點情形且經本公所依相關補助規範等規定作成處分者,將提
    高次年度抽查比率。 
四、本公所於查核過程發現之缺失,得通知執行機構限期改善或限期改正
    後辦理複查,複查次數以 1  次為限。
五、受補助之執行機構,經複查後仍未改善或改正,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所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
    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一)經費結報資料與原申請補助計畫其經費運用不合理。
    (二)原申請補助計畫執行或其執行成效與原申請補助計畫所述之效益
        不符。
    (三)受補(捐)助案件重複申請或超出所需經費情形。
    (四)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不實、造假、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
        報等不實情事者。
    (五)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六)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
        本公所並獲同意者。
    (七)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八)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公所得依相關
    法令強制執行。  
六、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收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各種帳簿、重要
    備查簿,執行機構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公所事後查核作成相
    關紀錄。
七、受補助之執行機構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公所補助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