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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推動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客綜字第112029773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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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客家發展計畫,確保在地客家
  語言文化永續發展,特設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推動會報(以下簡稱本
  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市客家事務整體發展方向之指導、協調及審議。
  (二)本市客家事務相關政策、計畫推動之諮詢、督導及管控。
  (三)輔導本市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區公所共同推動客家事務。
  (四)其他有關客家事務及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推動。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一至三十五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秘
  書長以上層級一人兼任,客家事務局局長兼任委員及執行秘書,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
  (二)客家相關團體代表、社會人士或專家學者。
  委員任期四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報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報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
  員不能出席時,由機關(構)或團體指派代表之。
六、本會報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之。
  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辦理。
七、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
  或社會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本會報對於特定事項,得由召集人指定個別委員先行召開會議研商,
  或決議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先行調查研究。
八、本會報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函請各權責機關辦理。
  本會報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