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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管理及維護大漢溪綠水兩岸之園區(大嵙崁親水園區、山豬湖生態
親水園區、月眉多功能草皮園區、月眉濕地及瑞興濕地等),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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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嵙崁親水園區非位於大漢溪河川區域;山豬湖生態親水園區、月眉
多功能草皮園區、月眉濕地及瑞興濕地位於大漢溪河川區域內,受水
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禁止及限制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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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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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園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如經勸離不服
者報請警察機關予以取締或依相關法令處理:
(一)任意植栽、放養動物、放置私人桌椅或其他。
(二)水域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魚、釣魚。
(三)酗酒、吸毒、鬥毆滋事、偷竊、攜帶或運載危險物品、妨礙公共
安全或秩序。
(四)赤身露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五)擅自營火、野炊、烤肉、施放高空煙火、露宿、辦理婚喪喜。
(六)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七)曝晒衣物或其他物品。
(八)竊取公物,破壞設施。
(九)擅自以汽、機車進入園區內管制區。
(十)未經許可散發商業廣告傳單或宣傳品、販賣物品、出租遊樂器材
或為其他營利行為。
(十一)其他經本局公告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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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園區內各項設施,得經本局核准其設計圖樣及設置位置後,由私人或
團體捐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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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園區使用限由各機關(構)、學校、公司、民間團體、法人以書面向
本局提出集會、路跑、自行車、街頭藝人表演、農夫市集及專案活動
等使用申請,不開放以個人名義申請。
本局得視園區現場環境、遊憩品質、生態容許量、工程推動安全及園
區管理等各式因素,限制借用範圍,活動性質不適於園區或有損壞場
地設施之虞者,得不核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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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政府機關舉辦重要集會、慶典等專案活動,得優先使用外,依申請
順序核准使用,園區各項設施之使用期間,每次使用期間不得超過十
日,但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展期。
申請案件為經本府所屬機關核准之專案活動,得不受前項使用期間之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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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使用園區各項設施之程序及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申請使用園區各設施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於使用前十日至一
年內,填具申請表、附表及活動企劃書,送本局審核;申請表、
附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使用場地舉辦大型活動者,參照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
理自治條例及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需檢附本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或許可文件。
(三)應於申請表內載明團體名稱、活動名稱、日期、時間、地點、參
加人數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號碼、住址、電話號碼及車輛數量
等事項,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場地配置圖、場地及設施安全維護
計畫書、清潔計畫書及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四)於園區埋(架)設地下(上)物者,應先檢送相關圖說資料,敘
明施工期間及範圍,向本所申請核准後,始得動工。施工單位因
施工而致各項設施現狀變更、損壞或侵害他人權益時,應負修復
及損害賠償責任。
(五)若園區位於河川區域內,請先向本局提送河川區域一般案件使用
申請並檢附上述申請表、活動企劃書、大型活動備查或許可文件
等文件。
(六)經核准進入園區內之交通或運貨汽、機車,僅限行駛園區內混凝
土或瀝青凝土路面,不得駛入草坪;運貨汽、機車於卸貨後,應
立即駛離,並停放至園區停車場。
(七)申請者應自行負責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垃圾、場地清理
等工作,於活動結束後六小時內清潔完成,並需經本局審核;其
有損壞公共設施者,應於本局要求期限內回復原狀。未依期限回
復原狀,得由本局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賠償;借用復
原表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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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園區內設施、公共空間,須遵守各場地使用規定。場地使用尚未完成
本局核准相關作業程序前,申請者不得對外周知以本局所轄園區為活
動地點。 |